近日,南海市口岸辦原副主任汪峯因貪污、挪用公款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至此,這位潛逃國外近5年、利用贓款在新西蘭開餐館的“大蛀蟲”終於爲自己的下半生找到了最後的歸宿。
上午還在單位開會 下午突然人間蒸發
1995年6月20日上午,南海市口岸辦召開黨委會,原南海市口岸辦副主任汪峯一直參加會議,但到下午討論時,汪峯沒有露面,口岸辦有關人員打汪峯手機,但手機關了,打電話到其家裏找,其妻子岑某某說他去上班了。最後,人們都以爲汪峯到香港處理生意上的事去了。隨後的兩三天,一直無汪峯的任何消息,汪這一反常的舉動讓人生疑,到第四天,南海市口岸辦把汪峯行蹤不明的情況向南海市政府報告,並開始清查南海口岸置業物資公司等屬於汪峯管理的公司的資金去向。經內部審計,南海市口岸辦發現下屬幾家公司有幾大筆款項去向不明,均與汪峯有關,因此懷疑汪峯利用工作之便,侵佔集體財產。
當日,汪峯的確去了香港,不過不是去辦公事,而是攜款潛逃。一段時間,汪峯似在人間消失了一樣,音信全無。汪峯攜款潛逃引起南海市政府高度重視,南海市公安機關成立精幹的專案組開始祕密跟蹤偵查此案,並派員到香港追查汪峯,但是,早有預謀的汪峯杳如黃鶴。有關汪峯的線索暫時中斷,追捕工作很難開展,但專案組並未放棄。
揮金如土露了行蹤 抓捕過程一波三折
據查,當日汪峯潛逃到香港後,迅速又逃到東南亞×國。在×國,汪峯揮金如土,被該國警方懷疑爲大毒梟,受到該國有關部門的監控。1995年8月20日,該國一名高層官員到中國訪問時要求中國政府查清汪峯的情況。很快,汪峯的護照複印件轉到有關部門。
得知汪峯確切去向,南海警方直接向中國國際刑警組織彙報汪峯攜款潛逃至×國案情,要求中國國際刑警組織協助緝拿汪峯,引渡其回國受審。由於各種原因,到×國緝拿汪峯的各項程序非常繁瑣,就在正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又突然出現變故,×國警方突然提出要求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汪峯的問題,此案陷入了僵局。×國方面的態度的轉變,讓汪峯有了繼續潛逃的機會。不久,汪峯途經馬來西亞逃到新西蘭,又一次消失了。
非法居留終遭驅逐 剛下飛機即被抓獲
直到1999年8月,專案組民警通過有關線索追查得知汪峯可能匿藏在新西蘭,立即向公安部彙報上述情況,並要求中國國際刑警組織協助查證,追尋汪峯的下落。在查明汪峯的確匿藏在新西蘭後,中國有關部門要求新西蘭協助,引渡汪峯迴國受審。
汪峯出逃到新西蘭後,其妻子岑某某於1996年4月到新西蘭旅遊後不回中國,與已逃到該國的汪峯生活在一起。在該國奧克蘭市,他們以8萬美元購買了一家快餐店,以經營中式快餐業爲生,汪、岑還生下一男一女。同年11月,新西蘭警方證實岑某某非法居留,限時離境。幾天後,岑某某帶着兩個兒女經香港回到廣州。
2000年1月20日左右,專案組接有關方面的通知,新西蘭警方將驅逐汪峯出境,限其於當月27日前離境,專案組同時知道了汪峯已辦理了出境手續及其乘坐的班機。同月25日,專案組一行到香港監視汪峯的去向,並做好應變的準備。27日,汪峯到香港後,馬上轉機往廣州,專案組成員就坐在汪峯的後面,跟着汪峯飛回廣州。最後,這名潛逃國外5年的罪犯,一步出機場便被專案組抓獲了。
被抓時,曾經“風光一時”的汪峯身上僅有美元1048·48元,港幣7517·2元及少許新西蘭幣、澳大利亞幣。這些財物被警方扣押。
貪污挪用三千萬元 “汪副主任”被判無期
汪峯被捕後,由於其貪污挪用公款的數額巨大,該案由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今年3月,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訴,指控汪峯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經審理查明,汪峯貪污公共財物價值75·22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541·1萬元、港幣1321萬元,至今未還的有人民幣1395·22萬元、港幣1261萬元。
佛山市中院認爲,汪峯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侵吞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挪用數額巨大的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爲又構成挪用公款罪,應數罪併罰。案發後,汪峯及岑某某提出願將岑購買的佛山市祖廟路的一套住房作爲退贓之用,表明汪有悔罪之意,故對汪可酌情從輕處罰。爲此,佛山中院以貪污罪判處汪峯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汪峯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後汪峯沒有提出上訴,目前已在監獄服刑。
汪峯的主要犯罪事實
1995年6月12日,汪峯利用職務之便找到海岸酒樓的廖某某,稱要到香港,向廖提出要借海岸酒樓的錢,後汪與廖一起到會計那裏借了人民幣3·5萬元,作爲出逃費用;同年8月,汪峯在外逃至東南亞某國期間,與其妻子岑某某合謀並由岑將南海報關公司所有的一輛寶馬牌小汽車和口岸辦使用的一輛凌志牌小汽車(共價值人民幣71·72萬元)連同岑在佛山市區的住宅一套一起抵押給江門市某某集團公司,得款港幣100·90625萬元,用於償還個人債務。
1994年6月10日,汪峯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四次從置業公司共劃款204·1萬元到其妻子岑某某經營的××商行,岑將該款用於經營。同年8至10月,岑某某歸還人民幣45·88萬元,餘款158·22萬元至今尚未歸還;1994年5月23日、30日和1995年3月18日,汪峯三次以需要出差費用爲由,要廖某某從海岸酒樓共借支港幣10萬元、人民幣20萬元交給岑某某帶給汪,岑將借得的上述款項用於其經營的××商行;1994年6月至1995年1月,汪峯利用職務之便從口岸辦基建賬戶及置業公司分四次共挪用公款人民幣1217萬元給另一商行的袁某某使用;1994年6月至1995年3月,汪峯以置業公司做生意資金不足爲由,騙得口岸辦領導的同意,以置業公司的名義向口岸辦下屬的在香港的兩家公司借款共1311萬港元,該兩家公司將款劃到汪指定的賬戶,汪將該款挪用給袁某某使用;1995年1月26日,汪峯以置業公司的名義向平洲港客運站免稅店借用人民幣100萬元,挪用給××商行贖回該行被海關查扣並被移交拍賣的複印機及配件等。同年2月27日,××商行歸還給置業公司人民幣100萬元。(譚海清 邱健 吳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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