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男孩出生後被生母送人撫養,他成年後找到生母,請求告知生父是誰並希望能找到他,但生母拒不告知,男孩遂將生母告上法院,後在法院的調解下,男孩才得知生父下落。
張某出生於1978年,其出生後生父母因故未能結婚,因此生父母將他送人撫養。多年來,張某與養父母關係一直很好。一年前,張某找到生母,請求生母告訴他生父的下落。其生母說,“我知道你生父的下落,但是我不想告訴你,我恨你生父,他要是知道有你這麼大的一個兒子,會高興死的。”不管張某如何央求,生母就是不告訴他。此後,張某將生母告上法院,在法院的調解下,生母才同意告訴張某其生父的下落。
佳盟律師事務所的劉平律師認爲,《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和歧視。”這一規定表明,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其中包含着最基本的權利,即對生父母的確認權、知情權。由此可見,其生母有告知張某生父下落的義務,因爲張某是其生父母婚外性行爲產生的具有法定義務的結果,行爲人應承擔這一結果的法律責任,對張某要求得知生父下落的要求,生母沒有理由拒絕。(王飛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