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爲國家郵政局、國家郵票印製局發行、印製今年蛇年生肖郵票嚴重侵犯自己著作權,陝西民間藝人白秀娥因此告上法庭,要求國家郵政局、國家郵票發行局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等。昨天,北京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國家郵政局、國家郵票印製局沒有侵犯白秀娥著作權,同時判令國家郵票印製局向白秀娥支付作品使用費4685元。
法院認爲,國家郵政局、國家郵票印製局已明確了白秀娥是剪紙初稿的作者;同時白秀娥將剪紙圖案交付郵票印製局其目的是明確的,在郵票設計過程中必然會根據郵票設計的特定需要進行修改,雙方雖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應認定白秀娥已許可郵票印製局在製作郵票時以適當方式使用該圖案,包括對剪紙作品進行必要修改,因此,白秀娥起訴國家郵政局、國家郵票印製局侵犯其對作品擁有的修改權、發表權、作品完整權等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院同時認定,郵票印製局向白秀娥支付的資料費不能視做使用作品的費用,因此根據國家有關美術作品的付酬標準及該枚郵票的印製、發行數量予以計算,判令郵票印製局支付白秀娥作品使用費4685元。
宣判後,法官同時告訴記者,不少當事人在訴訟時存在一個誤區,有訴權濫用的現象,法院是依法判案,請求的賠償在合理範圍會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法院將不予支持。因請求賠償數額達100萬元,白秀娥將支付13000元的訴訟費,國家郵政局負擔2010元。判決後白秀娥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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