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報接到一讀者電話,這是一名年輕的女子,她向記者講述了自己前一日在公共汽車上的尷尬遭遇,“當時車上人很多,起初感覺有人在背後蹭來蹭去時我還沒有在意,可當我一躲再躲也擺脫不了時我發覺這個人是故意的,更可惡的是,他還裝作一副道貌岸然的樣子。沒有辦法,我只得提前幾站就下車了。”這名讀者想知道該男子的行爲是否屬於性騷擾?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記者就這名讀者的問題諮詢了公安機關和法律界人士。
“性騷擾”女性受害者多
在我國,“耍流氓”一詞曾經涵義廣闊,幾乎包含了一切異性對他人進行有性傾向的身體接觸或語言侵犯。直到90年代,從西方傳入的“性騷擾”一詞才逐漸被認知。雖然性騷擾不僅僅是指男性對女性的性侵犯,但現實生活中,女性遭遇性騷擾的比例的確比男性高,受傷害的程度也相對比男性大。
公安機關如何處理
記者詢問了數名公安機關基層民警。據他們說,在他們處理的所有治安或刑事案件中均未在相關筆錄上出現“性騷擾”這個名詞。也沒有人到公安機關專門指控誰進行性騷擾的活動的。如果是一般性的騷擾女性可立案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以行政處罰。如果構成涉嫌猥褻、強姦未遂、強姦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在和平區十四緯路派出所瞭解到這樣一個案例:在今年夏天時,管內一名家長帶着上中學的女兒到派出所報案稱,當天其女兒在早晨6點多出門上學時,在樓洞中遇到一故意裸露下體的30多歲男子。十四緯路的幾名警員在其曾出現過的地點蹲守,但一個多星期並沒見其蹤影。警方說,這種俗稱“暴露狂”的行爲只要有報案人指認、公安機關經偵查確認確有此上述行爲的一般都以行政拘留處理。但很多次警方都遇到過,人抓到了,但沒有受害人指認,結果又得放人的無奈情況。
用法律捍衛自身權益
日前,西安市一女子勇敢地走上法庭要求對其進行性騷擾的上司賠禮道歉,此案作爲全國第一例性騷擾案引起廣泛關注。但由於我國還沒有關於性騷擾的明確的立法及舉證困難,該女子的律師都表示沒有把握。
記者就此諮詢了法律界人士,他們表示:性騷擾在法律上一般表現爲人格尊嚴被侵害,身體權受損害。雖然目前在法律上還找不到適合性騷擾的規定,但作爲民事侵權的一部分,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這其中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舉證,由於性騷擾具有隱蔽性,舉證相當困難。所以廣大女性在做好自我防範的同時還要增加一些有關性騷擾方面的知識,以維護自身利益。(本報記者李欣悅、王曉靜)
名詞:性騷擾
據《英漢婦女與法律詞彙釋義》解釋,當一個男人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需要,或想獲取性方面的好處,或對其做出不受歡迎的“性”行徑,並預期對方會感到冒犯、侮辱或驚嚇的話,他就已經構成了對女性的性騷擾。它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包括語言、身體接觸以及暴露性器官等。是性傷害的一種形式和性暴力延續的一部分。性騷擾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會給對方造成極大的傷害。
法眼:下流必究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此外,根據今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有關規定,公民的身體權、人格尊嚴權受非法侵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假如公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遭受性騷擾,自己的人格尊嚴和身體權受侵害了,是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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