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談戀愛,15歲同居,16歲便做了“媽媽”,10年後這位“媽媽”終於爲自己當初的輕率感到了後悔,走上法庭要求結束自己所謂的“婚姻”。
廣西柳州劉女1976年8月出生。1991年4月,年僅14歲的劉女結識了當時才19歲的無業男青年黃某,兩人便開始談起了戀愛。當年年底竟在一起過起了同居生活。1992年10月,劉女生育了一個女孩。
由於兩人均未能自立,生活多靠家中接濟。黃某也因無生活經驗,在社會上難以找到一份養家的工作,脾氣愈變暴躁。兩人經常爲生活瑣事及經濟問題爭吵,1998年他們便開始了分居。
法院認爲,劉女及黃某在同居生活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達到結婚的法定年齡,雙方關係屬非法同居關係,不受法律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法院解除了他們兩人的非法同居關係。
由於劉、黃兩人10年共同生活期間未添置有共同財產,法院最後根據雙方的意願,就已有9歲小孩的撫養問題依法作出了判決。(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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