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上海、內蒙古高級法院近日對兩起金融詐騙案件分別作出終審裁定,涉案的4名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嚴懲。
上海金棠製衣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沈林龍,在任職期間,以公司名義,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變造銀行進帳單、簽發空頭支票等手段共騙取他人錢款4080萬元。同時,還夥同吳韻帆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16萬餘元。今年7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認定被告人沈林龍作爲金棠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活動,其行爲分別構成集資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罪併罰判處沈林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案被告人吳韻帆夥同沈林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發後爲沈林龍提供隱藏處所並作假證包庇。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被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窩藏、包庇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
江蘇省常州市農民李復初,以2.3萬元從江西省南昌市無業人員龔志遠手中購得一張面額爲200萬元的虛假銀行承兌匯票,於1998年1月持該虛假匯票前往包頭市,與在常州的龔志遠電話密謀,由龔志遠假借出票人名義給包頭某銀行拍電報對假匯票予以確認,從而騙取他人貼現款93萬元。同年2月,李復初又向龔志遠購得面額爲200萬元的虛假承兌匯票一張,再次行騙時被抓獲。今年7月3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以票據詐騙罪分別判處李復初、龔志遠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贓款贓物繼續追繳。
一審宣判後,上述4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上海市、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經審理,分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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