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惠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葉振良等特大走私毒品案進行終審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香港居民葉振良、黎細明、鄭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今天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法院審理認定:1999年12月中旬,化名“阿成”(在逃)的香港人找到被告人葉振良(香港居民)爲其運送“冰毒”出境,被告人葉振良同意後,“阿成”向他提供了同案人黃景華(另案處理)聯繫的電話號碼、暗號。期間,黃景華被化名“光哥”(在逃)的香港人以港幣10萬元的報酬,僱傭參與運送“冰毒”出境到菲律賓。被告人黎細明(香港居民)被化名“老B”(在逃)的香港人以港幣20萬元的報酬,叫他找一艘船運毒品到菲律賓附近海面交易。黎細明找到被告人鄭勝(香港居民),以港幣15萬元的價格,僱傭鄭勝駕駛的漁船運載毒品出境。1999年12月27日,葉振良按照約定的電話號碼、暗號,在廣州市與黃景華見面,共同從廣州駕車將毒品“冰毒”運往廣東惠東縣平山鎮,伺機將毒品裝船。同日,黎細明在香港乘鄭勝駕駛的漁船到達惠東縣港口鎮等候。次日上午10時許,葉振良、黃景華一起將毒品搬上鄭勝的漁船,開船向菲律賓方向駛去。下午1時許,當船行至惠東縣港口鎮白鴨排附近海面時,被漁監部門發現截獲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經公安機關檢查,當場從船上查獲35箱固體物品,重525千克。經鑑定,均含有甲基本丙胺(俗稱“冰毒”)成分。葉振良、黎細明、鄭勝被當場抓獲。
惠州中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葉振良、黎細明、鄭勝死刑,被告分別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法院分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將葉振良等特大走私毒品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最高人民法院複覈認爲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切、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覈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今天一同被槍決的還有在惠東縣行兇的搶劫罪犯曾慶元(湖南省城步縣西巖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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