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對廣東發展銀行韶關分行原行長官有仁貪污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韶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官有仁於去年2月至9月間,利用其擔任廣東發展銀行韶關分行行長(正處級),管理、經營國有控股銀行的職務之便,指使本行下屬部門,先後7次將2176萬元鉅款挪出用於在澳門賭場賭博、償還賭場的賭債等非法活動,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官有仁在其犯罪行爲即將敗露時負案潛逃,企圖逃避法律制裁,後被抓獲歸案,於去年12月26日被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在昨天的開庭公審中,法庭對此案進行了認證、質證、辯論、庭審,將擇日作出一審判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