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這個在國外極爲普遍但在中國還相當陌生的名詞,實際上,它早已進入中國法律,是勞動者一項重要的權利。
《憲法》第43條規定:“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通知,恢復了休假制度,其中規定企業職工休假,由企業根據具體條件和實施情況,參照黨政機關辦法自行決定。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45條則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休年假。”北京市政府則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帶薪休假作出了具體規定:“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15年、不滿25年者,每年休假15天;參加工作滿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
然而關於帶薪休假的有關法律仍留下了大片空白,對於企業,尤其是私企、合資企業沒有作出規定。朝陽法院專門審理勞動糾紛的法官王繼紅告訴記者,《勞動法》的規定相當籠統,雖然規定了勞動者擁有這項權利,但沒有規定保護到何種程度,在企業裏休假通常列在單位的獎懲條例中,而在私企和外企則出現在勞資合同當中,實行起來隨意性非常大。
這些落在公文上的規定,不知爲什麼總是被企業、機關的領導們有意或無意地忽視掉,致使職工“有假不能休”。在當今這種所謂的“買方市場”中,就沒有什麼辦法能讓職工爭取到帶薪休假的權利?
有假不能休的“尷尬”
雖然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了帶薪休假,但是它在很多情況下被打了折扣,甚至轉化成補貼或加薪被“犧牲”掉了。
在某機關上班的林先生說,他工作10年,從未休過年假,每年年終都是到單位的財務部門領取一筆額外的補償金。像林先生這樣不休年假的公務員不在少數,他們有的是工作任務很忙,專人專崗抽不出身。有的則稱單位領導都不休假,自己若提出要求實在說不出口。據某調查機構對28個機關上萬人的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越高,休假越少,其中能休假的正局級幹部佔5.5%,副局級幹部佔15.1%,正處級幹部佔21%,副處級幹部佔43%,科級以下工作人員佔54%。
企業和公司的休假制度由於是單位自己定的,所以靈活性更大、也更難以保障。多數正規企業公司建立了帶薪休假制度,有的是工作滿1年方可休假,有的是過了3個月的試用期即可享受休假,休假時間一般是10至15天,對不休假的職工可發雙倍工資。這方面規定比較完善的是外企。在一家合資網站工作的白領張小姐告訴記者,她畢業5年在外企跳槽3次,是爲了更好的待遇和福利,其中包括月薪、工作環境和充裕的帶薪休假時間,這些一定要在合同中先約定好。一旦出了糾紛,一切以合同爲準。但是在一些小公司,職工帶薪休假的權利通常沒有保證。在一傢俬營企業任職的孫小姐向記者訴苦說,公司每人每月都有嚴格的工作指標,若是完不成,工資、獎金、年終分紅都要受影響,哪還敢有“休假”的非分之想。
據瞭解,在國外,帶薪休假是勞動者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而在目前的中國勞動者自身對休假的重視程度很有限,休假“犧牲”掉了通常也不以爲意。市勞動局仲裁處處長徐樹理告訴記者,因爲休假造成的勞務糾紛他工作多年從未遇見過。看來休假不僅僅是體制的問題,更是觀念的問題。
隨着“假日經濟”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帶薪休假的呼聲也日漸強烈。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華南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沙振權提交了一份名爲《對發展假日經濟的若干建議》的提案,建議政府取消長假規定,建立帶薪休年假制度。沙振權認爲,政府的長假規定,使有關部門及機構停止運作7天,人爲造成需求增加,使服務業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導致旅遊景點出現所謂“井噴”現象,服務質量下降等。安排節日放長假,一方面違背行業特點,另一方面,政府等管理部門節日期間連續7天無人上班,給人們到政府辦事帶來困難。他建議,政府應取消長假規定,補充立法,使我國職業公民能享受帶薪休年假的權利,以利於他們將年假與固定假日和週末休息日連接起來,自行調節休假的長短。
有消息稱,國家人事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已將帶薪年假的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基本制定完成,正在多方徵求意見。如此說來帶薪休假真的離我們只有一步之遙了嗎?據知情人士透露,人事部近來一直在從事着相關法規的研究,不過帶薪年假的實施並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期內可能不具備實施的條件。
如果國家旅遊局關於全面推廣帶薪休假的建議被採納,國家將採取一定措施確保這項制度的落實,使它不再是一紙空文。城市職工的休閒假日將由114天增加到120多天,城市人一年中會有1/3的時間屬休閒時間,休閒將成爲人們重要的生活方式。
我們期盼着,當帶薪休假制度這枚果實瓜熟蒂落的時候,應該說是所有勞動者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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