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6日電 記者今天獲悉,國土資源部將對採礦權審批程序進行調整,一些原來由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發證的礦產,其採礦權的審批將上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在今天召開的全國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電視電話會上,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表示,部分省份將34種重要礦產零星、分散資源的採礦審批權放到市、縣級管理機關,這一做法不符合國務院有關規定,凡是做出這樣規定的地方應儘快予以糾正。
他強調,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已將維護正常管理秩序、依法對違法勘查、開採行爲的行政處罰權,明確授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主管部門。大量事實證明,凡是當地政府不重視礦產資源管理、主管部門不依法行政的地方,必然導致治理整頓一再走過場,非法採礦問題就會越來越嚴重。對礦產開發加強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爲進行有效查處,關鍵在於當地特別是縣級人民政府。
田鳳山還表示,今後在審批採礦權申請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執行更加嚴格的要求和規定。採礦許可證的發放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礦區總體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安全、環保要求;開採規模必須與礦區的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一個礦山原則上只能審批一個採礦主體,不能違法重疊和交叉設置探礦權採礦權;未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和審批程序,不能發放採礦許可證;新辦礦山都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鐵路、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線兩側不得露天採礦,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燒製磚瓦。
此外,今後凡是審批在礦產集中地或大中型礦產地附近新設立地方小礦,應當從嚴控制,不得將適合於大中型規模開採的礦產地分割,不得因小礦山的設立而影響大中型規模礦山企業的開採。需要批准新建小礦山的,應當在批准前充分徵求計劃、經貿主管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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