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無故被告知欠費8000元,原因是替他人手機作了擔保。假身份證的泛濫的確讓人撓頭。假證、假學歷、假髮票、假公章,這些直接涉及個人利益卻也最容易引起某些人邪心妄想的東西,請大家今後擦亮眼睛看清楚些,同時也要謹防被盜用!
超市人人愛逛,可丟了包卻是件掃興的事。貴重物品您還是儘量帶着,免得磕了碰了或丟了都麻煩;而一旦存包處把顧客的貴重物品弄丟了,並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責任,仍須承擔賠償責任。
全國首例足球致人成植物人的賠償案,警示人們不僅要注意自身的運動安全,更要注意運動中周圍人的安全,在適當的運動場所進行健身運動無可厚非!
-時間:11月23日
-致電人:許先生
-事由:無故被通知爲他人手機做擔保欠費達8000元。
如果有一天,您突然無緣無故收到兩張欠費單,告訴您已欠話費近8000元,您會做何感想?下面來看看當事人許先生的說法。
-許先生:這種事情很可怕
“半個月前,我突然收到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營銷中心清欠中心發來的兩張通知函,告訴我曾爲1350127xxxx,1350127xxxx兩手機用戶擔保購機入網,如今這兩人所拖欠的話費及滯納金總計8000元,清欠中心要求我來交納這些費用。”許先生說。
許先生告訴記者,他在1999年10月18日在海淀區的一家蜂星電訊公司買了一張全球通卡,當時身份證被複印留爲作底,之後從未給任何人擔保購機入網。在收到欠費通知單後,他與律師前往欠費中心要求查閱證明,經反覆請求仍未果。後許先生又在派出所開出身份證丟失的證明(因其大學期間曾丟失過身份證),經過反覆協調,他和律師纔看到相關材料,而據許先生自己所說,在五頁材料裏就發現多處錯誤:1.在所出示的身份證複印件上,擔保人的姓名與其本人姓名不符;2.出生日期與身份證號碼不對應;3.出生日期與許先生的出生日期不符;4.該身份證註明於1999年8月到期,而手機卡卻於1999年10月購買;5.當時舊版身份證的所有文字和數字應爲手寫,而該身份證卻爲機打,且有明顯摳補痕跡;6.擔保人的預留電話和BP機號均不是許先生的。由此,許先生斷定該身份證是造假所爲,也足以證明他並未爲任何人擔保過購機入網。但據許先生說,北京移動對此不但不予以認可,而且還讓他找當初購買過手機可能因其工作人員作弊引發事端的蜂星公司協商,而蜂星給予的答覆是購機3個月後出現的責任由北京移動負擔。而對許先生提出開具情況說明的要求,蜂星方面則表示如果由檢察機關來取證纔可以開,但不能開給個人。許先生認爲一方面北京移動在處理此事過程中態度極爲消極,在其多方奔走中曾半個月無人處理此事,因而要求對方賠償其經濟損失及書面致歉;另一方面,許先生表示極爲擔心,這種事情太可怕了,因爲如果將來有人拿着他的假身份證犯罪,那罪名豈不是將由自己承擔。所以,爲了避免將來出現的各種預料不到的情況,許先生表示一定要把事情查個水落石出才能安心,他已經作好了上法院的準備。
-蜂星:我們會配合檢察機關的調查
蜂星方面的總經理助理張小姐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她認爲許先生這種情況確實很冤枉,但事情過去的時間太長,已經不容易調查了。因爲1999年之前北京市場是由上海蜂星公司來代理的,北京蜂星是在2000年2月接手並提出更名申請的,這兩家是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有各自的帳號和法人;而且發生許先生擔保事故的那家蜂星分店早就關了,已經無從取證。因而對許先生提出開具情況說明的要求,我們無法出具給個人,但檢察機關來調查取證的話會給予積極配合。
另外,張小姐表示北京蜂星作爲北京移動通信的代銷商,每年雙方都會籤一個代銷協議,其中明確規定購機3個月內出現的事故糾紛及責任由蜂星承擔,3個月之後由北京移動承擔,這件事過去了這麼久,明顯應該由北京移動通信公司來承擔責任的。而且,張小姐說其實蜂星方面與北京移動的代銷合作部經理已經協商過,決定不再追究此事,哪怕這8000元錢由蜂星來出。但錢是錢,責任歸責任,至於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及損失,張小姐認爲不應是蜂星。
記者問張小姐是否認爲工作中存在疏漏,她說本身肯定是有漏洞,否則就不會出現這種事。許先生的電話和BP機號都不對,這一點沒有核實是粗心了。但兩年前北京移動本身的規定也很鬆,而且蜂星把入網協議返上去後,移動也有核實責任。張小姐表示現在購機覈實是非常嚴格的,例如擔保人所留電話必須爲北京市電話號碼,否則不予認可。
-北京移動:一切等調查報告出來之後再說
記者星期六與營銷中心負責人郭小姐聯繫時,她表示清欠中心正在做一份關於此事的調查報告,在結果出來之前,一切都不好說。因此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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