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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哪種情況視爲嚴重不良反應藥品?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藥品如何處理?昨天,記者在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重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上述問題給予了明確的界定。
據瞭解,嚴重不良反應藥品症狀包括:因服用藥品引起死亡的;因服用藥品引發癌症或致畸形的;因服用藥品損害了重要生命器官,威脅生命或喪失正常生活能力的;因服用藥品引起身體損害而導致住院治療的;因藥品不良反應延長了住院治療時間等情況。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當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時,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確認發生不良反應的藥品,可以採取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緊急措施。按照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採取緊急措施後5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鑑定。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採取修改說明書、調整用法用量、增加註意事項和給予特別警示或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該藥品的批准文號、進口藥品註冊證書。已經生產、進口的藥品,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燬或處理。(李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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