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女嫖娼”案背景
2001年1月8日晚,陝西省涇陽縣蔣路鄉派出所民警與聘用司機來到該鄉一家美容美髮店,將正在看電視的19歲少女麻旦旦帶回派出所訊問,要求麻承認有賣淫行爲。麻旦旦拒絕指控後,受到威脅、恫嚇、猥褻、毆打併被背銬在籃球架杆上。非法訊問23小時後,1月9日,涇陽縣公安局出具了一分《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該裁決書以“嫖娼”爲由決定對麻旦旦拘留15天。少女麻旦旦在裁決書中被寫成了“男”,時間竟寫成一個月後的2月9日。
爲證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醫院做了檢查,證明自己還是處女。2月9日,咸陽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將麻旦旦帶到醫院,醫院再次證明麻旦旦是處女,咸陽市公安局遂撤銷了涇陽縣公安局的錯誤裁決。
此後,麻旦旦將涇陽縣、咸陽市兩級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5月19日,咸陽市秦都區法院一審判決賠償74元。
2001年7月18日上午,陝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
一場鉅額國家賠償訴訟的二審在這裏開始。上訴人麻旦旦因不服咸陽市秦都區法院一審判決,毅然提起上訴,堅持索賠500萬元。
74元與500萬元,雖然這對相差懸殊的數字讓人們感受到了受害人的委屈,但不得不承認的是,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隨着陝西“處女嫖娼案”二審的開庭,這起轟動一時的案件再度引起了媒體和社會的廣泛關注。
就在半年前,當我們初次瞭解這一事件的時候,不必隱瞞我們當時的心情還算輕鬆。對於這樣一件荒唐可笑之事,由於媒體的曝光,由於法律的介入,由於世人的關注,我們相信受害人最終一定會討回公道,相信胡作非爲者一定會受到應有的懲罰。
然而,時間的推移使我們的心情開始變得不再輕鬆。我們甚至有了些許的凝重。
國家賠償法的缺陷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分爲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該案由公安機關行使治安管理權引發,相應的賠償請求屬於行政賠償範圍。《國家賠償法》第3條和第4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精神賠償不在國家賠償之列。
麻旦旦只能就人身自由受限制一事提出索賠請求。因此,法院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判決公安機關應予賠償的數額,就是74元。
一個無辜的少女,被行政機關以賣淫爲由違法拘禁,並最終被強加上“嫖娼”的黑名。攤到誰身上,都是莫大的屈辱。它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顯而易見的,而據此要求國家賠償的精神賠償卻於法無據。
實踐中,個別公安人員對於案件當事人的刑訊逼供手段有很多不會對人體造成明顯傷害。比如,將被逼供者光着身子置於冰天雪地之中;不讓被逼供者睡覺吃飯等等。這些措施,雖然很難對被逼供者造成明顯的身體外傷,但精神損害是非常嚴重的。
一位長期研究犯罪學和心理學的專家和記者談到,現在有的辦案人員對那些不便採用暴力逼供的審訊對象,採取了讓他近距離、長時間面對純白色牆壁站立的措施。研究和實踐表明,這種措施對被審訊者會構成極大的心理傷害,往往不出數小時,被審訊人的精神就會幾近崩潰。
像這樣的行爲,即使被查處,受害人也不能得到國家賠償。
有侵權就必定有賠償,這一道理,在我國的民事法律裏,已得到足夠的體現。爲什麼《國家賠償法》不能體現這一要求?
有關人士解釋說,當初制定《國家賠償法》的時候,曾經有列入“精神損害賠償”的打算,但最終還是被從草案中刪掉了。刪掉這一內容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擔心這會影響國家財政狀況。
一位法學家告訴記者,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可以向有過錯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既然這樣,財政支付只是一個暫時的行爲,最終的賠償責任還是落在違法執行職務者本人的頭上。他說:“如果擔心賠償數量過多而不規定賠償,只能說明立法者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的信心不足。這隻能對違法行使職權者造成縱容。”
有人在網上發表文章評論說,精神損害賠償只在民事法律中體現,而被排除在行政法之外,這是我國國家機關特權思想的體現。因爲這樣的規定明顯背離了公平的原則,而法律本來是追求公平正義的。
記者曾經在網上做過一次小調查,在回覆的126人中,只有一個人表示無法把握,其他的人全部贊同國家賠償應當包含精神損害賠償。還有近80%人認爲,不僅是精神損害賠償,其他民事法律中規定的民事侵權責任,國家賠償都應該涵蓋。
刑法的疏漏
當“處女嫖娼”索賠案一審判決結果出來之後,社會各界反響強烈。有人主張麻旦旦應提起民事訴訟,向有關辦案人員直接索賠;有人主張麻旦旦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要求追究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罪的同時,向逼供者主張民事賠償。
辦案人員是“執行職務”,其行爲後果由所屬單位承擔,因此,直接索賠不可能得到實現。
那麼,麻旦旦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刑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有缺陷。”法學專家如是說。
我國《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這位專家解釋說,按照刑法的這條規定,刑訊逼供的對象,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人員。而麻旦旦在被訊問的過程中,僅僅是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的過程中的行政相對人。也就是說,刑法設立刑訊逼供罪,所保護的範圍沒有包括普通公民。
一位律師對刑法第247條的評價是:“事實上起了縱容、保護刑訊逼供犯罪的作用。”
行政法的尷尬
在有關本案的爭論中,一涉及到逼供者的行爲性質問題,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爲,由於警察的行爲是在行使職務過程發生的,因此,這種行爲的後果只能由行政機關來承擔。給人的印象就是,只要是執行職務的行爲,就可以爲所欲爲,而不用擔心自己個人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也至今尚未看到檢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違法犯罪的調查消息。
一位法學專家認爲,這實際上涉及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有多大限度的保障問題。“如果將行使職權者的行爲不加辨別地歸責於國家,勢必造成行爲人的不負責任。”
而雖然國家規定了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等。但由於對如何處理違法行使職權的規定過於籠統,在很多時候,發生了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爲後,違法者本人沒有被追究個人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還有一個涉案者:僱傭司機。這暴露出另外一個問題,公安機關隨意讓諸如僱傭工等非警務人員參與辦案。這種行爲的責任該如何確定,也沒有明確的說法。對於這種現象,有人一語道破天機:有時候,警察不便親手刑訊逼供,就指使一些臨時工去打人,以爲這樣就可以逃脫懲罰。
“處女嫖娼”索賠案二審已經庭審結束,對結果人們並不樂觀。
但我們仍然希望,麻旦旦們將來面對的,不只是法律的疏忽、尷尬和缺陷。
作爲國家主人,麻旦旦們的權利應該得到切實的保障;而作爲麻旦旦們的“公僕”,他們的違法行爲理應遭到比常人更嚴厲的處罰。
尊嚴無價
我們在驚詫於受害人維護自身尊嚴之艱難之時,我們更驚詫於她作爲人的尊嚴如今竟然是建立在那麼脆弱的東西之上。少數基層執法者們,出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把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當成了爲所欲爲的工具。我們驚詫於他們對法律和人民警察形象的褻瀆,我們更驚詫於他們眼裏人的尊嚴的蕩然無存。涉案的雙方爲了打官司,爲了法律意義上的勝利而有意或者無意地“忽略”了一些“細節”。我們驚詫於恰恰是這些嚴重摧殘人的尊嚴的行爲並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們更驚詫於法律其實遠遠不能涵蓋全部。
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就是人的尊嚴不容侵犯。很多時候人們挺身而出,那是爲了尊嚴,是在爲人的尊嚴而戰。然而,社會發展到了今天,就在我們不遺餘力地推動法治進程、實現社會進步的今天,此類踐踏人的尊嚴的事件一再發生的現實,不能不說與我們的願望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反差,同時也構成了一個巨大的諷刺。
當越來越多的人把關切的目光投向陝西的那位受害者的時候,我們不清楚究竟有多少人能夠從內心真正地意識到:與其說我們在關注受害者的命運,不如說我們實際上是在關注自己,關注我們作爲人而應該具有的尊嚴,關注法律如何能夠賦予我們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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