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廣東省江門市中院對去年“6·30”特大爆炸事故案作出一審宣判,6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5年。
2000年6月30日上午8時,江門土出高級煙花廠工人萬小玲在使用汽動槍打釘時引爆了煙花,進而引起其他工房和原料倉庫大爆炸。爆炸致40人死亡,130多人受傷,其中45人爲一至十級傷殘。此間新快報報道說,爆炸使1700多戶民房受損。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3月,江門土出煙花廠廠長簡友梅、副廠長黃偉堅夥同香港東方海外菸花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在未辦理審批報建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廠區的原料倉、半成品倉與包裝車間之間擴建四座廠房,用作裝配工房。嚴重違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生產安全規定。
同時,土出煙花廠招工時,被告簡友梅、黃偉堅、樑盛源、丁克勝作爲主管人員,未按規定對工人進行培訓。被告人萬小玲被招進廠後,未經任何專業培訓,也沒有汽動槍打釘的經驗,卻被安排在煙花廠包裝二車間打釘房工作,埋下重大安全隱患。
去年四、五月間,公安、消防部門兩次要對該廠進行安全檢查,被告人黃偉堅、樑盛源、丁克勝事前安排司機駕駛貨車將燃料運載出廠,檢查完後再運回倉庫,以逃避檢查。
另查明,1993年3月,時任江門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治安科指導員並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被告人樑志堅,明知土出煙花廠增建四間工房的申請不符合規定,仍簽字同意該廠的增建申請。(賴顥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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