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去年發生的6.30特大爆炸事故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萬小玲、簡友梅、黃偉堅有期徒刑5年,樑盛源有期徒刑4年,丁克勝有期徒刑3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樑志堅有期徒刑3年。
經調查,去年6月30日上午約8時零5分,被告人萬小玲在江門土出高級煙花廠使用氣動槍打釘將木杆固定在煙花上時,把氣釘擊在該煙花塑膠筒底座上端的斜面上,引爆了煙花,進而引起其他廠房和原料倉庫的大爆炸,釀成特大事故。爆炸致使40人死亡,130多人受傷,其中45人爲一至十級傷殘,受損民房1700多戶,廠礦企業66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00萬元以上。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3月,土出煙花廠廠長簡友梅、副廠長黃偉堅夥同香港東方公司董事長張某,在未辦理有效審批報建手續情況下,擅自在廠區的原料倉庫、半成品倉庫與包裝車間之間擴建了4座工房,用作裝配工房,嚴重違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生產安全規定。時任江門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治安科指導員並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被告人樑志堅,明知土出煙花廠增建4間工房的申請不符合有關危險品生產區內建築物內部安全距離的要求,仍簽字同意該廠的增建申請。
同時查明,被告人簡友梅、黃偉堅、樑盛源、丁克勝作爲煙花廠的管理人員,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工人進行技術知識和安全知識培訓,被告人萬小玲被招收進廠後,未經任何專業培訓,也沒有氣動槍打釘的經驗,卻被安排在煙花廠包裝二車間打釘房工作,埋下了安全隱患。2000年4、5月間,公安、消防部門曾2次要對該廠進行安全檢查時,被告人黃偉堅、樑盛源、丁克勝事先指使人用貨車將燃料運出廠,待檢查完後再運回倉庫,以逃避檢查。
江門市中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簡友梅、黃偉堅、樑盛源、丁克勝身爲煙花廠的管理人員,明知煙花爆竹屬於易燃易爆危險品,在生產、管理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發生大爆炸事故,並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其行爲均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告人萬小玲在生產煙花過程中,違規操作,造成煙花廠發生特大爆炸事故,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告人樑志堅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本職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明知是違反建築申請而審批,造成極其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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