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寫下《狗比女人好的15條理由》的作者也許無法想象,他的一篇文章竟會引發一場涉及全國婦女名譽權的官司。山西省運城市農機局離休幹部王居五在今年2月看到陝西某報刊載的這篇文章後,深感氣憤,在經過一番深思熟慮之後,七旬老人王居五終於決定爲全國的婦女打一場名譽“公益官司”。昨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瞭解到,這場官司正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
《狗比女人好的15條理由》
據瞭解,《狗比女人好的15條理由》一文刊登在2001年2月19日陝西某報第8版“開心園”欄目中,全文如下:“一、狗兒只要你給它吃的,不會說好說壞;二、狗兒不會羨慕別人家的男人有本事,買得起洋房名車,總覺得你沒本事;三、狗兒不會撒嬌,不會規定你幾點鐘回家;你心裏煩,借酒澆愁,狗兒不會討厭你,也不會把屁股朝着你;四、不用給狗兒買戒指和項鍊;五、狗不會盯着櫥窗裏的時裝,眼巴巴地想買下來,儘管明知家裏已有了十幾套;六、狗兒沒有潔癖,不會嫌主人比它髒;七、你心裏不高興,狗兒不會認爲是因爲你心裏有了別人;八、狗兒不會喋喋不休地在你身邊嘮叨,總是認爲自己有理;九、無論你當不當官、是否出人頭地、長相是否瀟灑,狗兒都不在乎;狗兒沒有虛榮心,不以得失論英雄;十、狗兒不會要求和你輪着煮飯或洗衣服;十一、狗兒無論心情如何,見了主人總會搖尾巴;十二、無論你叫狗兒跟你一起到哪裏去,狗兒總聽你的;十三、不用給狗兒買化妝品,狗兒寧可用錢買吃的,也不上美容院;十四、即使你身無分文,狗兒還是把你當成英雄和恩人看待,眼裏充滿了感激之情;十五、狗兒不會去愛上別人。”
在編輯這篇文章時,版面負責人把此文放在這個名爲“開心園”的欄目中,只是想讓其成爲讀者的笑料,沒想到,該文卻激怒了遠在山西的王居五老人。
“讓狗和女人相比純屬無稽之談”
“看到這篇文章也是在一個很偶然的機會。”離休幹部王居五老人告訴記者,今年2月底,他是在西安市開往運城市的火車上,看到某報上這篇《狗》文的。“看完之後,我氣得竟然說不出話來,讓狗和女人相比,純屬無稽之談。”
離休幹部王居五還告訴記者,他之所以對《狗》文感到十分氣憤,首先是他深愛着的母親、妻子和女兒們都是女性;其次是他對這種嚴重的男女不平等觀念感到痛心。王老回憶說,小時候自己家生活很困難,家庭很不幸,有一件至今仍在王老內心留下深刻印象的事情,更使得王老在看到此文後,心裏久久不能平靜。那是解放前,他們家孤兒寡母常被人看不起,有時,鄰居上他家談事情,只要他哥哥不在屋,別人一旦問起:“屋子裏有人嗎?”他母親總是回答那句現在仍令他感到刺耳的話:“沒有人。”“在舊中國,傳統的封建意識濃重,他們不把女人當人看。可如今新中國已成立50多年,我們天天喊男女平等,在婦女節時更要把提高婦女地位當做一件大事來宣傳。可這樣的文章宣揚的就是如此把女人和狗放在一起平等的嗎?”王居五老人對《狗》文表現出如此氣憤,並不是王老一時興起,而是與他多年以來從事的工作有關。據王居五老人介紹,他一直爲貫徹國家有關提高婦女地位和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奔走。特別是從1992年以來,老人先後在《山西日報》和《運城日報》上幾次發表文章,呼籲大力提倡“男到女家落戶結婚”的新風尚。長期以來養成的對女性的“偏愛”,使王居五老人眼裏容不得半點對女性的不尊。
此事發生後,王居五老先生很快寫了《閉嘴,不許詆譭侮辱偉大的女性》的3000字的長文,憤怒聲討《狗》文,並呼籲全國婦聯代表全體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一公然侵犯全體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事件。他還要求《狗》文作者、始刊登者以及不加批判轉載的3家媒體向全國婦女公開檢討,賠禮道歉,並象徵性地向全國婦女每人賠償一分錢精神損失費。
在得知王居五老人要爲全國婦女討說法的事後,運城市婦聯、運城市稅務局及王居五老人所在的農機局的幹部職工紛紛組織起來,共同聲討《狗》文,表示對王居五的支持。運城市婦聯明確表示,如果王居五老人到法庭起訴《狗》文作者,她們可以授權老人代表運城市235萬餘位婦女。
爲《狗》文打官司各方說法不一
王居五老人一篇文章要爲全國婦女打官司的事兒很快引起各方關注,相關人士的看法也各不相同。
一位從事雜誌編輯的劉先生認爲,《狗》一文本身就是一篇帶有調侃性質的文章,是供讀者在茶餘飯後閒聊時開玩笑的,不要想得太多。而且現在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時代,不能因爲作者在《狗》文中寫出了不同的觀點就拍案而起,對他不依不饒。
劉先生的這一說法在山西婦聯那裏遭到了嚴厲的反駁,婦聯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堅決支持王居五老人打這場官司。她們認爲《狗》文的作者簡直沒有一點人性,嚴重侵害了婦女的名譽權,完全是一個道德淪喪的人。不可否認,人類漫長的由男性主宰和統治的歷史,使許多人至今還無視和貶低婦女爲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所做出的不可替代的貢獻和巨大作用,仍然將女性當做寵物、當做附庸、當做財產、當做二等公民,甚至當做累贅,並將婦女不甘居於屈從地位、追求兩性平等的思想和行動視爲對男性的威脅,對此加以誣衊謾罵,或熱嘲冷諷,這就是《狗》文出現和得到傳播的社會背景。我們應該警惕這種不良想法的傳播。
遼寧省金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君從法律角度分析認爲:“《狗》文中雖然屬泛指的集合概念,並沒有具體指哪一個女人,但它確實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公序良俗原則’,是不合法的。因此,它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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