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電腦體育彩票銷售點發生火災,彩票機被燒燬。該銷售商將情況通知了彩票管理中心,彩票中心同意爲其更新設備,然而直至半年過後,銷售商也未得到更換的設備。由此,該銷售商將彩票管理中心起訴至和平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定被告提供銷售所需設備,賠償經濟損失18000元。近日,和平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並於前日下發判決,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1999年11月2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天津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建立了代理銷售關係,並於2000年11月27日補簽了《代理傳統型電腦體育彩票銷售點合同書》。該合同中約定,由原告在大港油田客運站爲被告銷售體育彩票,原告設備發生故障,被告必須在接到原告報告後的一個工作日內予以修復或調換,以保證原告的使用。2001年3月30日,原告銷售點發生火災,被告提供的電腦設備被燒燬。4月1日,原告將情況通知了被告,被告同意在保險公司賠付後爲原告更新設備。事後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均以沒有設備爲由拒絕。由此,原告將被告起訴至和平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原、被告對銷售設備因火災而毀損是否屬於代銷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設備“故障”及本案中的火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均作出了有利於自己的不同解釋。但雙方均未能提供出有利於自己的新的證據。(王飛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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