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青年報》11月27日報道,10月31日下午,寧夏吳忠市副市長王明忠率各級領導分乘九輛車下鄉檢查工作,車隊行至中寧縣黃灣橋時,與騎車的13歲女中學生王萍迎面相遇。王萍爲躲避車隊,不慎掉進橋下水溝中,溝深流急,幾番掙扎終於失蹤。當時,領導、司機30餘人在岸上觀望,無一人下水救援。王副市長事後辯解,自己不會游泳,但打電話報了警。此事激起公憤,王副市長現已被停職。我想請各位談談對此事的看法。
沙龍在座:
焦洪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男40歲
周亢國家機關公務員 男29歲
阿沐退休幹部男57歲
丁大民記者男28歲
●焦洪昌:這件事情存在區分公民責任和官員責任的問題。作爲普通公民,只是道德問題。一個公民最起碼的道德就是互愛的精神,當別人出現危險時伸出援助之手理所當然。而政府官員就不是一般公民,是由納稅人所養的政府官員。政府的目的是爲人民服務。當人民處在危難之中,有更多的責任去救助。但無論我們從公民責任還是官員責任來說,這都是一種泛泛的責任。如果見死不救,誰能說你就該承擔法律責任?如同那位副市長所說,他不會水,如果真的跳下水,有誰能說小孩的生命價值高於官員的生命價值?關於見義勇爲,應該是一種利他不損己的情況。現在,還沒有相關的法律對此作出規範。據我瞭解,國外對類似事件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從公民的角度來講,我們很難對其行爲進行譴責。公民承擔的是道德責任,但要求官員應該不僅於此。這件事情關鍵是要查清事實,官員是否全力以赴挽救小孩的生命。如果這方面有過失,官員應該承擔責任。
●周亢:從本質上講,這件事情與其他事故的區別不大。不過是因爲當時副市長坐在車上。其實這件事情,作爲一個普通意外事故是正常的,對官員的處理是該怎麼辦就怎麼辦,現在媒體把這件事情大炒特炒,有點過了。試想想,如果不是一幫官員,而是一幫百姓在圍觀,那這件事情又會怎樣?從官員的能力來說,他們遇到突發事件缺少應變能力,這種素質確實需要提高。從實際情況分析,一把手不說話,下面的人誰敢擅自表現?就算這位副市長真的說話,他能強制別人去救人嗎?一個人的職業會賦予他一定的責任,官員要愛護百姓。從更大的程度上說,官員也只是個普通人,不能強求過多。
●阿沐:我不但奇怪小女孩沒人救,還在思考小女孩爲什麼落水。那座小橋本來就窄,寬僅3米,長約13米,橋上沒有護欄,“經常發生小孩落水事件”。王副市長的車隊在過橋之前,就應該瞭解這個情況,因爲在他的車隊裏就有主管農業的副縣(市)長、農業局長等人。而且,在車隊過橋前,小橋上有“絡繹不絕”的騎車或步行者,王副市長等至少也是應該看到的。王副市長更應該知道,車隊通過,可能給老百姓通行帶來麻煩和危險,如果他還有一點兒常識、良知和道德,他應該先讓老百姓走過之後,維持好橋面的秩序再讓車隊通過。這樣的事就絕不會發生。現在,王副市長的解釋,越抹越黑,你造成了小女孩落水,又沒有及時採取有力的措施搶救。你本當立刻痛責自己,引咎辭職。解釋,只說明你的道德缺失。發生這樣的事情,有關幹部至少應該引咎辭職。這應該成爲我們幹部政策的一個常規。
●丁大民:這件事情的矛頭都指向那位副市長,因爲他是現場職位最高的官員。人命關天,他沒有很好地組織救援工作,是應該承擔責任。可報道還說,一個幹部當場拿出500元,讓羣衆去救人。羣衆反問:你自己爲什麼不救人?且不說這種行爲是對是錯,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還在爭執個人利益,爭執該不該去。這不是社會風氣問題是什麼問題?憑什麼說政府官員該去救人,圍觀的羣衆就沒有救人的責任?再有就是基礎設施問題。據報道說,這所橋經常發生小孩落水事件,爲什麼沒有人管?我看主管這件事情的官員真該追究責任。
來自中青在線青年話題論壇的聲音:
-雨花:我爲該女生在衆目睽睽之下喪命深表同情與惋惜,對那一羣“見死不救”的人也有怨言,卻怎麼也恨不起來。
我們在譴責這羣人沒有人性,沒有道德的同時,是不是也該理性地科學地看待這件事。救人除了需要勇氣外還需要能力。當時渠水深約兩米左右,水流較急,當地的羣衆說,一般水性的人下水救人,救上來的可能性是50%。這讓我深思,對於完全不識水性的人,盲目下水救人,其結果有兩個:一是被淹死,一是僥倖又被別人救而生還。如果下水救人只能越幫越忙,那麼究竟還有沒有下水的必要?在沒有救助工具與其他救助辦法的情況下,選擇報警與通知七裏渠停水的方法,還是適當的。官員理當爲了人民的利益而死,但也應死得其所,盲目地赴死,沒有意義。
我們更應該關注落水女生所過的那座橋。橋是下鄉必經之地,寬約3米,沒有護欄,此前,曾有多位孩子落水。在這種情況下,爲什麼有關單位不聞不問,視人民羣衆的生命如草芥?假若橋面加寬並加上護欄的話,這位女生何至於會落水以至於喪命?可以說,視察的車隊路過是偶然,有學生會落水甚至死亡則是必然。
-瀋河:那些見死不救的是些什麼人?是人民公僕,他們的職責就是爲人民服務。納稅人花錢養着他們幹什麼?是要他們坐在小轎車裏在老百姓面前橫衝直撞?是要他們把小女孩擠到水渠裏?還是要他們在一般老百姓進不去看不到的地方做着骯髒的勾當?不是的。他們應該出現在人民羣衆最需要的地方。“一般水性的人下水救人,救上來的可能性是50%。”這能成爲不救人的理由嗎?你必須履行你的職責。就像一名軍人,他知道戰爭的生存可能性是50%,但他必須上戰場;一名警察,他就應該與歹徒搏鬥,而不能怕對方比自己高大。作爲公務員,他的責任遠大於普通公民。
-青年同志:“拿着俸祿”的人爲什麼生命就要被人漠視?難道看着這隻旱鴨子被淹死,老百姓才能心滿意足嗎?他已經做了該做的,分內之事已經完成。如果一個人不會水,跳到水中去救人,這說明他道德高尚;但他不冒着生命危險去救人,也不能責斥他道德敗壞。相反,那些鼓舞不會水者下水救人的思想,才屬不正常,屬於漠視生命。
-馬龍生:要說王明忠不會游泳,下水救人也是被淹死,那麼,現場二三十名幹部都不會游泳嗎?可爲什麼都站在岸上觀望,無一人主動救人?如果像王明忠所說,其在現場組織了打撈救助,那爲什麼現場目擊者無一人看到救人行動?是王副市長的組織指揮壓根就是做做樣子,還是他這位當時的最高首長威信太低,根本沒人聽他的?現在,就連紀檢機關都犯了難,因爲按照現行的有關黨紀政紀處分條例規定,對王明忠等領導幹部的行爲還難以找到合適的處理依據。其實,就算找到了,就算處分了,又能怎麼樣?在令人寒心的事實面前,老百姓別說是用“公僕”的標準來要求他們的“父母官”,就是用做人的標準來衡量,怕是都沒有信心了。
-雙魚:如果評選國內今年最大的倒黴蛋,寧夏吳忠市副市長王明忠很可能名列榜首。王明忠首先是個公民,其次纔是個副市長。作爲公民,實際上他做了自己應該做的:報警,在岸上呼籲會水的人下水施救。至於施救者不會游泳,目前社會輿論的普遍看法是,那就不要下水了,免得多搭上一條命。但問題是他是副市長,按照公衆的看法,會不會您先跳下去再說。似乎我們不能苛責公衆的憤怒,因此,副市長停職也是順理成章的事。
但我還是覺得王明忠有點冤,就在於他的選擇成爲某些地方由幹羣關係緊張而爆發的導火索。公衆本來看着當官的就不順眼,好啊,你王副市長居然這德行!從辯證唯物主義的角度,不是“這一個”就是“那一個”,不幸的是王明忠恰好成爲了“這一個”。也就是說,他成爲公衆遷怒的對象,活該倒黴。
實際上,王明忠是爲某種不良制度背了罵名,承受了羣衆的口水。領導幹部下鄉檢查工作安排車隊,各地都是如此,只是沒出這種事而已。再者,從車隊行進來說,其速度、威勢都不是由副市長來決定,他無非是照章坐車。而且,按照級別的慣例,副市長肯定不會坐在頭車上,更不可能對頭車司機做什麼指示,比如命令說不給那個騎車的女中學生讓路。因此,如果追究現場責任,頭車上的司機或者幹部,纔是直接責任人,跟王明忠沒半點關係。但羣衆可不管這套,誰官大我就罵誰,不幸的是車隊裏恰好副市長的官最大,因此也就被斥罵爲最“沒有人性”。很明顯,王明忠是爲官員車隊制度背了罵名。就算從個人表現來看他不冤,但從制度上來說,他肯定覺得冤。(主持人 原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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