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指出,保證黨的各級幹部爲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必須加強黨內監督。黨內監督,是依據黨章和黨內其他規章制度在黨的組織內部,通過評價、揭露、糾偏等方式開展的協調有序的監察督促活動,是黨依靠自身力量解決黨內問題,維護黨的先進性和純淨性,保持黨的肌體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
我們黨歷來十分重視黨內監督問題。早在1927年召開的黨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就選舉產生了黨的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新中國建立後,又創造了一系列加強黨內監督的具體形式。尤其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在發展黨內監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如,擴大了黨的代表大會的職權;恢復了黨的各級組織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度;制定了黨內政治生活準則;成立了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構,修改和制定了一系列黨規黨法;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黨員在黨紀和國法面前人人平等;逐步廢除了領導職務終身制,實行選舉制與交流制等。黨內監督的不斷完善,有效地保障了我們黨的作風建設不斷加強。
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着許多新情況、新考驗。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立足於這一實際,對黨的作風建設提出了新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加強黨內監督的具體任務。
■切實保障黨員享有黨章規定的批評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等權利,充分發揮黨員的民主監督作用
黨員是黨內監督的主體,任何腐敗行爲都逃不過廣大黨員的眼睛。廣大黨員通過對監督權的運用,及時地揭露錯誤,反映問題,從而對黨內不良問題的發生發展,構成經常性的抑制和約束力量,是黨內監督的基礎。所有黨員無論職位高低,權利和義務一律平等。在遵守黨紀的前提下,對黨內事務發表不同意見、對黨的組織和個人提出批評意見的黨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加以壓制。要切實保障廣大黨員在申訴、控告、檢舉之後不受打擊,並使違法亂紀行爲受到應有的制裁。
■建立健全黨內民主監督的程序和制度,健全定期報告工作和廉潔從政情況的制度
制度法規是黨內生活的行爲規範,也是黨內監督的依據。黨內民主監督的程序和制度,能夠穩定地反映黨內監督的性質、任務、內容等基本問題。黨內監督制度的建設情況,對黨內監督機制的運作狀況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響。鄧小平歷來強調製度建設在搞好黨內監督中的重要性,指出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好人充分做好事,可以使壞人無法做壞事。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以改革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根據黨的建設過程中反映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逐步建立健全黨內民主監督的程序和制度,使權力的運行受到監督制約,同時防止監督權力被不正確地運用。
■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可以推動各項廉政制度的貫徹落實,爲黨內監督的不斷完善提供組織保證。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各負其責”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一級一級地落到實處。各級領導班子首先要把自身的黨風廉政建設抓好,同時抓好主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一級管好一級,一級帶動一級,把從嚴治黨的方針真正落到實處。
■擴大對黨員幹部的監督範圍
在黨內監督中,要努力做到領導幹部的權力行使到哪裏,領導活動延伸到哪裏,黨組織的監督就實行到哪裏。對黨員領導幹部工作時間內的表現要監督,工作時間以外的活動也要注意。大量事實表明,不少黨員領導幹部往往不是在工作時間內出問題,而是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犯錯誤,在燈紅酒綠的享樂中沉淪。黨內監督既要從大處着眼,搞好對幹部“工作圈”的監督,也要從關心愛護幹部出發,注意瞭解其“八小時”以外的情況,及時進行監督和提醒,防患於未然。(中共北京市委黨校副教授 靳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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