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家爲招攬顧客,買來CD片在店內播放,卡拉OK廳播放曲目,這在我們看來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了。而實施以上行爲的商家從2001年10月27日起,都要經過版權所有者許可,並支付報酬。這對商家來說似乎是開玩笑,但剛剛修訂實施的《著作權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據悉,剛剛修訂並實施的《著作權法》規定,營利場所播放的背景音樂、歌廳播放曲目、營利性表演都要繳納版權費。這意味着千千萬萬個普通商業經營者與《著作權法》連在了一起。其實在新《著作權法》實施之前,有關法律就有此規定,新《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範圍更大,規定更加明確,並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這個連接著作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管理機構明確了法律地位。我們國民向來版權意識淡薄,認爲知識產權這個概念離自己很遠。自己不是作家、音樂家、發明家,不出書、不發明專利,懶得去關注《著作權法》,即使知道了也不當回事,歌照播,曲照放。記者在採訪幾家專賣店、歌廳老闆時他們承認播放背景音樂是招攬顧客、留顧客駐足的重要手段,但讓他們付錢沒戲。
前不久,香港一家唱片公司爲索賠30萬元的版權損失,竟不惜花費15萬元的律師費來本市打這一場官司。這可以看出在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上香港公司與內地之間的差距。隨着知識產權的市場化,知識產權作爲人們智力成果的體現,自己的智力成果受到損害,勢必有人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我們爲遵守WTO協定,與其接軌,陸續修訂、出臺一批相關法律,努力加強市場監督、法律約束力度。一位業內人士對《著作權法》的前景持樂觀態度,她說,目前商家從觀念上接受支付版權費還有一定難度,但遲早要接受。因爲人們會慢慢意識到,普通百姓與知識產權大有關係,它會關係到你的利益得失、生活甚至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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