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將從12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人士近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說,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加大了對生產、銷售或者配製假藥劣藥行爲的處罰力度。
這位人士說,考慮到製售假藥是一種故意侵犯公衆健康權利的嚴重違法行爲,社會危害性極大,不僅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使其喪失生產、經營藥品資格。另外,針對實踐中對製售假劣藥品違法所得難以取證和計算的問題,參照刑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還應明確將罰款以違法藥品貨值金額爲處罰基數,增加行政處罰的可操作性,並加重處罰力度。
據介紹,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這些問題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可以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爲製售假劣藥品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爲,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增加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假劣藥品而爲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門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從實際情況看,一些單位生產、銷售和配製假劣藥品往往同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密切關係。由於以前的《藥品管理法》沒有設定對個人進行的處罰,因此,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增加了以下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新《藥品管理法》離百姓還很遙遠
新華網重慶11月30日電(記者朱彬)用藥安全是百姓當前最憂心的事情之一。12月1日,新《藥品管理法》將正式實施,這將給廣大百姓帶來了福音。記者於新法即將實施的前兩天,在重慶鬧市區隨機採訪了數十位市民及部分藥店的營業人員,發現百姓對安全用藥非常渴求,但對新法瞭解依然甚少,對藥監部門的職能幾乎是片空白。要讓大多數市民真正懂得運用新法維護自己的健康和權益,還有一個相當長的過程。
11月29日,重慶最繁華的商業中心解放碑附近,記者指着一家藥店掛出的宣傳新法標語,詢問了20多位過往市民,只有兩三人聽說過新法,大多數是一臉茫然。一位賣彩票的年輕姑娘說,她已經在這兒坐了3個月,從沒有注意到有這樣的宣傳,也不知道什麼是《藥品管理法》。但一提起用藥安全問題,市民們情緒卻都很激動。一位姓章的中年人漲紅着臉說,現在吃藥都是提心吊膽的,搞不清真假,天天在說藥品降價,可就是感覺不到降在哪兒。對記者提出的在藥店買藥吃出了問題怎麼辦時,大多數市民都說只有自認倒黴。記者隨後又採訪了六位公司職員,有五位都聽說過新法,但具體是些什麼就不知道了。
記者在解放碑附近的幾家藥店採訪,多數營業員知道即將頒佈新法,但無一人能說出其中的內容。今日上午,記者還在一家藥店聽到這樣的對話:兩位營業員接到星期天要參加新法培訓的通知,一位說:"沒意思,你去吧",另一位說:"我想出去玩,還是你去吧"。記者上前問二位不學習新法不怕影響工作嗎,其中一位營業員說:"那是公司老闆的事,與我們沒什麼關係"。記者接連又走訪了幾家藥店詢問營業員同樣的問題,其中有一位營業員說:"這兒是私人藥店,新法對我們能有什麼影響"。
據瞭解,重慶市有關部門已開展了一系列宣傳新法活動,有關部門還舉辦過爲期兩天的大型宣傳活動,有幾十家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但不知什麼原因,場地竟選在了需要買票才能進入、又不是城區流動人口較多的市文化宮內,其效果可想而知。更令人奇怪的是,有關部門在宣傳新法時,對監督職能宣傳得非常充分,對應承擔的義務則宣傳較少,對百姓如何維護權益的宣傳更是甚少。
有市民質質疑:事關百姓生命健康的新法,有關部門爲什麼不能多印點宣傳資料,讓各藥店代爲散發,使更多的人瞭解。一位企業人士則說,有關部門只知道監督職能,就是捨不得放下架子真正爲老百姓服務,只要把資料拿來,我們願意免費散發到市民手中。
新聞背景:修訂《藥品管理法》的三個階段
新華網北京11月30日電 《藥品管理法》的修訂工作,從起草到審議通過,經過兩半年時間、三個階段。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調研起草階段。1998年以前,衛生部、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就已着手開展修訂《藥品管理法》的調研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建運行以後,立即把這項工作提到重要的議事日程,於1998年10月正式啓動《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的修改工作。作爲《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起草的牽頭部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調動全局力量,先後召開了30多次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進行研究,僅上報國務院的送審稿就七易其稿,並在後兩個階段中,全力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配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了大量細緻、深入的修改調研工作,提出了1200多條意見。
國務院審查階段。國務院把修改《藥品管理法》列入了2000年立法計劃。隨即,國務院法制辦將《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印發到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並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配合下,進行了多次實地調研,先後聽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專題彙報達20多次。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提出了許多修改建議。2000年6月,《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審議修改後,正式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藥品管理法》的修訂,於2000年8月、12月、2001年2月在三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對《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過程中,十幾位副委員長以及有關常委,分別專門聽取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專題彙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對《藥品管理法》的修訂開展了重點調研,並10多次聽取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專題彙報。
此外,《藥品管理法》的修訂得到了全社會的廣泛參與。可以說,《藥品管理法》的修訂,得到了黨和國家以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關心,凝聚了全社會的智慧和勞動,體現了廣大人民羣衆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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