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商標法》從今天起開始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今後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據這位人士介紹,這一規定具有兩個基本層次:一是對在先權利的保護,二是反對商標搶注。1982年制定商標法時,在先權利和商標搶注問題都沒有規定;1993年修改的商標法雖然增加了撤銷註冊不當程序,但並未明確對在先權利的保護和反對商標搶注。
這位人士說,“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屬於國際慣例,世界各國的商標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新商標法沒有明確在先權利的具有內容,這個問題尚有待其實施細則去規定,一般應包括註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姓名(包括筆名、藝名)權、著作權等。
他說,禁止“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外國商標法中也有類似規定,文字表述上則比較具有中國特色,這與我國近二十年來保護商標的經驗有關。按照1982年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局覈准註冊的商標爲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一般據此認爲,商標只有經覈准註冊後才受法律法律保護,未註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或者至少在商標法上找不到明確的保護依據。這部商標法實施以來,尤其是1990年以後,由於一些企業商標保護意識不強,經其使用併產生一定影響的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的事件時有發生,曾多次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1993年,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相應的修改,各自增加了撤銷註冊不當方面的規定。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曾依據上述規定撤銷過一些不正當地搶注的商標,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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