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門應設立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其中省長和市長等各級部門的黨政主要領導在離任時要真正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在昨天的廣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的分組討論中,常委會委員肖賢成發出了鏗鏘之聲。
肖賢成委員說,在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從1998年到現在,全省審計機關共對3553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進行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其中黨政幹部2597人,國有企業的領導人956人,審計查處的違紀違規資金數額201億元,根據審計查出問題獲得線索,組織部門對部分人員進行調動和處理,其中平調1270人,晉升177人,免職234人,降職244人,撤職15人,受黨紀政紀處分28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案件39宗。
肖賢成對記者說,目前有關法律規定了對縣級以上離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的領導實行經濟責任審計,但實際上由於許多領導特別是黨政一把手等主要領導是統計審計部門的上級,這些審計部門是不可能對自己的領導實行離任審計的,這就造成了一種“真空”狀態。所以,爲了更好地實現監控,審計部門要實行下派審計,即省級“一把手”等主要領導幹部在離任時要由中央的審計部門前來審計,而地市級“一把手”等主要領導幹部應由省級審計部門來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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