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這是一個奇怪的合同:“(甲方)確保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封閉式管理,其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直接進入市場對乙方、場內投資者和經營者實施管理和收費。凡進入江漢大市場的調查、檢查活動,需憑市政府辦公室的介紹信方可進行。如強行進入市場造成市場震盪形成重大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合同甲方:湖北省潛江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合同乙方:黃鳳榮(原潛江市委機關幹部)。合同名稱:《江漢大市場租賃經營合同》。
簽署於1997年11月11日的這份合同規定:“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受潛江市人民政府委託,對江漢大市場實行租賃經營管理,黃鳳榮對大市場整體資產實行租賃經營。”租賃時間:1997年11月20日至2000年11月19日,共三年。“乙方在承租期間,共向甲方繳付租金480萬元人民幣(包括各種稅、費)。”具體繳付款額爲:第一年度80萬元、第二年度160萬元、第三年度240萬元。
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包括以下政府文件:
———潛發〔1995〕18號文件規定:“除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槍支、彈藥、毒品等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可在大市場生產、經營。”
———潛政辦發〔1997〕105號文件規定:“江漢大市場場內的一切管理工作均由管委會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進場實施管理活動。”據潛政發〔1997〕28號文件規定:“對市外投資客商實行強有力的治安保護。凡市外客商的個人生活,市有關部門不查、不問、不干涉。凡以查房、查夜之名騷擾市外客商的有關部門和責任人,一經舉報,由市行政監察機關嚴肅處理,並處以罰款3000元,其中單位領導罰1000元,當事人罰2000元。”
面對如此特殊的“封閉式管理”政策,原潛江市委機關幹部黃鳳榮貸款30萬元作爲押金,取得了佔地240畝的江漢大市場管委會主任之職。管委會由市財政、工商、公安、建委、稅務、文化等部門派員組成。
1997年11月12日,在《江漢大市場租賃經營合同》簽字儀式上,潛江市一位負責人在致辭中說:“對江漢大市場實行租賃經營和封閉式管理,其意義絕不僅僅在於江漢大市場,而在於它對全市改革開放的示範作用。”“凡是有利於江漢大市場發展的話就說,不利於的話就不說;有利於的事就做,不利於的事就不做。要多服務、少干預、不收費。”
風波
黃鳳榮走馬上任江漢大市場管委會主任後,立即出臺了一系列對入場商人的優惠、保護措施及招商獎勵辦法。據潛江市《政府政報》1999年第一期報道:“1998年12月20日,備受人們關注的江漢大市場實現全年收益140萬元,上繳稅費80萬元。”
一方面,江漢大市場“招商引資碩果累累,各路商賈紛至沓來”。全國48家知名企業的名牌產品,紛紛在大市場設立總經銷、總代理。與此同時,一些非法經營菸草、醫藥、鞭炮等的“客商”也雲集江漢大市場。截至1998年12月16日,江漢大市場共有經營商戶643家,全年商品成交額3.5億元。
另一方面,江漢大市場“白天車水馬龍,晚上酒綠燈紅”。據潛江市《政府政報》〔專遞信息〕1999年第一號:“江漢大市場美容美髮業曾興旺一時,1997年8月至10月曾經達到154家,……且賣淫嫖娼情況時有發生。”當地羣衆感嘆:“在大市場叫個‘小姐’比買包煙還方便。”
終於出事了:1999年1月20日,當地一名副鄉長在江漢大市場與一名“三陪女”洗“鴛鴦浴”時雙雙煤氣中毒死亡。
此事引起湖北省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潛江市各執法管理部門迅速進入江漢大市場進行整頓。據統計,1998年2月至1999年1月期間,潛江市直部門進入江漢大市場檢查整頓16次,其中只有6次是按“潛政辦發〔1997〕105號”文件規定出具了市政府辦公室的介紹信。“1·20事件”後,大市場內的美容美髮店和旅館等服務娛樂場所全部關閉。
“封閉管理”帶來的特殊效益大大“貶值”。《租賃經營合同》的根基已不復存在,衆多商家紛紛關門走人。
黃鳳榮於是多次向潛江市政府提出交涉,“要求甲方恢復特殊政策,嚴格兌現承諾,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由此形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勉強支撐了半年後,1999年6月22日,黃鳳榮向潛江市委和市政府提交了《關於終止執行租賃承包經營管理體制的報告》,希望市委、市政府儘快安排清產、覈資和交接工作。
官司
1999年6月27日,根據潛江市委26次常委會議決定,同意黃鳳榮的請求,終止租賃承包經營合同關係;迅速組建工作專班,由一名副市長牽頭,及時做好清產覈資工作,要求黃鳳榮交齊1999年上半年的“租金”60.2萬元。
隨後,工作專班封存了黃鳳榮的全部資產、資金和賬簿以及文書檔案,並以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通知公安、交通部門扣押屬於黃鳳榮所有的一輛白色桑塔納轎車。後經黃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潛江市政府辦公室才停止執行扣車通知。
據黃鳳榮介紹,在潛江市政府多次向他催繳60.2萬元“租金”時,他始終堅持“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應平等協商,依法辦事,”而且“潛江市政府應正視自己的違約行爲並承擔違約責任”。
但這起並不複雜的“民事合同糾紛”,還是鬧到了劍拔弩張的地步。
1999年8月,潛江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以黃鳳榮“拖欠60.2萬元租金”爲由,向潛江市法院提起對黃鳳榮的訴訟。黃鳳榮提出國資局主體資格不合格和管轄權異議,法庭休庭。
10月,應黃鳳榮的申訴,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審該案,並通知潛江市國資局交費立案,開庭審理。但國資局卻以“交不起訴訟費”爲由拖至2001年5月8日,漢江中院依法裁定國資局撤訴。
鑑於此案涉及到潛江市政府“封閉管理”政策是否合法,《租賃經營合同》是否有效等關鍵問題,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擇日再審。
苦果
據記者調查,黃鳳榮及其江漢大市場的問題只是潛江市所謂“封閉管理”政策種下的苦果之一。
1997年8月4日,潛江市召開千人蔘加的大會(後被稱爲“八·四會議”),大會的主題是“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經濟發展”,併發布瞭解放思想的“30條決定”。
“30條決定”中的第9條指出:“要走出一談發展娛樂業、服務業、旅遊業就認爲是搞‘黃、賭、毒’的誤區,要客觀評價現代文明生活和傳統生活方式的差異。”
第12條更明確地規定:“公安部門要把握內緊外鬆、內外有別的原則。”“打假工作要以打擊假冒地方產品爲主要內容。”等等。
“八·四會議”後,潛江市和平街等5條街道被確定爲“特色街”,市裏明確規定:“未經管委會許可,任何部門不能直接進入特色街進行管理活動。”“除發生刑事案件和消防事故以外,公安部門不得直接進入特色街執行公務。”
在“封閉管理”政策的庇護下,一些所謂的“美容美髮店”、“洗腳屋”和“旅館”等,公然以“公安人員不得入內”來招攬生意。市場內,假冒僞劣商品充斥其間,一些經營戶證照不全也照常經營。
“封閉管理”政策並沒有給潛江市經濟帶來真正的繁榮,相反,近年來,全市主體經濟連續呈現萎縮態勢,內外客商都對潛江市的經濟環境多有怨言。
遺憾的是,截至記者發稿時止,潛江市“封閉管理”政策並沒有撤銷。在江漢大市場內,雖然大部分店面已關門歇業,但賣淫嫖娼現象仍很突出。據知情人透露,市場內的“小姐”仍是一個不小的數目。
有關人士評價說,“封閉管理”政策以排斥國家行政執法爲特徵,鼓勵“闖紅燈”、“踩紅線”,是對解放思想、發展經濟的錯誤理解,必須予以徹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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