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殺人在逃犯”;內容:“此人李軍,男,34歲,身高1.70左右,身材較胖,家住錦州市古塔區,南橋市政住宅樓××號,其特徵左眼斷眉,左小手指斷一節,公安局現已通令,有知情者,其家屬(原文如此),表示重謝。聯繫電話1300933××××、1300933××××。”“通緝令”左側是李軍的放大照片。從今年7月到現在,錦州街頭不斷地出現這份東西,撕了貼,貼了撕。
“通緝令”的發佈者是錦州45歲的市民劉國忠夫婦。據劉介紹,2000年9月11日,劉19歲的獨生子,被李軍打傷後,從5樓扔了下來。孩子處於植物人狀態,連續搶救10天,花醫療費7萬餘元,但終回天乏術而死。案後李軍潛逃。因爲兒子申冤心切,今年7月,劉國忠夫婦想出了發佈“通緝令”的辦法。“通緝令”發出後,劉夫婦已接到十多個電話線索,劉國忠和家人聞“警”而動,但均無功而返。劉國忠夫婦說,下一步他們準備籌集資金,把“通緝令”張貼範圍擴大到瀋陽、大連等城市。
錦州市的這個首份“私人通緝令”在法律界引發了爭議。一名法律工作者認爲,任何人在法院判決之前不認定其有罪,即使被法院認定爲殺人犯的人,也依法享有肖像權、隱私權和名譽權,並且依《刑事訴訟法》,只有司法機關纔有權發佈通緝令,所以私人發出“通輯令”從法律上講,是不合適的,更重要的是,一旦“通緝令”出現失誤,將造成嚴重後果。但也有衆多法律工作者不贊同這種看法,金鐘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說,只有以贏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才構成侵害肖像權;公佈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是打擊犯罪的需要,在這個問題上,公民隱私權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只有認定李軍不是殺人在逃犯,才談得上名譽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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