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因巴拿馬貨輪軟梯斷裂致使中國引航員摔成終身截癱、索賠金額達人民幣759餘萬元的涉外海上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11月30日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巴拿馬古德吉爾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寧波港務局引航管理站引航員俞小洪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68萬餘元。據悉,就單個自然人受傷索賠的總金額及實際賠償金額而言,這是迄今爲止我國涉外海上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中最大的案件。
禍從天降
1999年3月29日上午,巴拿馬古德吉爾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春天商人”輪,爲到寧波港集裝箱碼頭裝貨,委託代理人與寧波港務局聯繫引航事宜。稍頃,引航員俞小洪和沈勇乘坐“甬港引1號”艇,駛抵“春天商人”輪右舷駕駛臺前放置引航軟梯處。當時海面風輕浪小,“春天商人”輪放下引航軟梯,靠妥後,沈勇先上,俞小洪後上。突然,引航軟梯繩索斷裂,沈勇摔落到下面的俞小洪身上,俞小洪重重地跌壓在“甬港引1號”艇舷檣上,當即昏迷,沈勇則受了輕傷。事故發生後,巴拿馬古德吉爾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由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出具的106萬美元的擔保(函),“春天商人”輪隨後離港。
經醫院診斷,俞小洪爲T11—12壓縮性骨折、脫位、截癱,雙側胸腔積液,右第七、八肋骨骨折,右腎挫傷。後雖輾轉各地求醫,仍無法治癒。2000年7月7日,經寧波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俞小洪的傷勢爲二級傷殘,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此前,由於多次協商無果,俞小洪於1999年10月22日向寧波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古德吉爾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因其傷殘產生的經濟損失人民幣680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費100萬元),後在庭審過程中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賠償759.4萬元,並要求先予給付85萬元以應急。
庭上爭辯
2000年6月20日,寧波海院對此案進行第一次審理。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方辯稱,“春天商人”輪引航軟梯的設置及質地符合要求,事發當時,登輪軟梯末端被壓在“春天商人”輪和引航艇之間,又被引航艇自身重力下拉,導致軟梯斷裂,所以“甬港引1號”艇方面的過錯是發生事故的根本原因,應將其主管單位寧波港務局追加爲被告。另外,被告對原告提出的700餘萬元索賠額也表示異議。
2000年12月18日和2001年2月21日,寧波海院又分別對此案進行了兩次公開審理,至此,案件事實趨於明朗。寧波海院認爲:被告作爲船方,應履行對引航員登船安全防範措施上的謹慎處理義務。被告認爲原告受傷是由於擔負引航員接送任務的“甬港引1號”艇所屬的寧波港務局的共同侵權行爲所致,作爲共同侵權者應負連帶責任,但這一抗辯並不妨礙原告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去選擇其中任何一方起訴並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因爲根據規定“一方在賠償全部損失後,可以向其它責任主體進行追討”。
終審判決
2001年3月17日,寧波海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巴拿馬古德吉爾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俞小洪醫療費、差旅費、護理費、營養費、繼續治療費、收入損失、精神損失費等經濟損失計人民幣368萬餘元,款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俞小洪的其餘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和委託鑑定費,由原告、被告分別負擔。
宣判後,被告巴拿馬古德吉爾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院於8月7日立案,並於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11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古德吉爾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據悉,在事故中受傷的另外一名引航員沈勇,也於1999年3月28日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古德吉爾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向沈勇賠償12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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