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教育部有關部門重申,爲貫徹國家"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政策,促進教育國際交流,滿足廣大留學生回國人員及其他外國學位獲得者在我國升學、就業需要,同時爲我國招生和用人單位鑑別外國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證書提供諮詢意見,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同意,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展對國外學歷、學位和中外合作辦學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服務。
目前中心對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範圍是:1.在國外攻讀正規課程所獲大學專科以上(含大專)學歷、學位證書;2.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位證書;3.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碩士學位以下(不含碩士)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目前認證服務受理國別有美、加、澳、英、法、德、意、俄、荷、日、印等共30個國家,基本上涵蓋了我國留學生所踏足的所有國家。
中心只對申請人的下列內容進行認證:是否曾在國外頒發證書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機構學習或研究;就讀學校或機構是否爲所在國政府或權威評估機構所認可;就讀學校或機構是否開設有證書涉及的專業並授予相應的學位;是否確實獲得該學歷或學位;就讀的學歷年限;所獲國學位證書、文憑類別和學歷層次。
下列證書不在該中心的學歷學位認證受理之列:1.不在上述認證範圍之內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2.外語補習和攻讀其他非正規課程(如短期進修)所獲得的結業證書;3.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歷證明;4.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准的聯合辦學所頒發的國外學位證書;5.未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碩士學位以下(不含碩士)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6.函授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7.非學術性榮譽學位或稱號。
留學服務中心有關人士強調,對國外學歷、學位證書進行認證,是我國高等教育與國際接軌、國際化過程中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一方面,由於各國教育制度、學位授予辦法及學位名稱不盡相同,國內衆多用人單位對外國教育及學位制度缺乏瞭解,難以確認外國教育機構頒發證書的真僞和層次,致使一些留學回國人員遲遲不能落實工作單位或者雖已就職,但在工資待遇和職稱評定方面遇到問題。另一方面,近年來隨着我國教育市場的開放,國外的許多教育機構紛紛到我國搶奪市場,個別國家個別學校在利益驅動下,出現了濫發文憑的現象,而且國外高校也有假冒僞劣,同時社會上也出現了不少僞造國內外學位、學歷證書的現象,所以必須加強對回國留學人員的國外學歷評估工作。(王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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