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是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事關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是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有效措施。
這些年來,在黨中央的高度重視下,經過各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的努力,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強,促進了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選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幹部,幹部隊伍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有了較大改善,整體素質有了新的提高,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持。同時也要看到,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監督機制不完善,監督制度不健全,有些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對“一把手”監督乏力,是造成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大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力度。
要認真執行並不斷完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是我們黨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法規,是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正確執行的有力武器,也是搞好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基本依據。現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條例規定,不按程序辦事的問題,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數單位甚至相當嚴重。有的確定考察對象不進行民主推薦,有的對確定的擬提拔人選不進行考察,有的對擬提拔人選不充分醞釀就提交黨委(黨組)會討論,有的黨委(黨組)會達不到規定的到會人數,就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還有的地方和部門提拔任用幹部,既不進行民主推薦,又不經過組織考察,而是在書記辦公會上臨時提出即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或者在黨委(黨組)會議上,由個別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臨時提出,即討論通過;還有的甚至在會議討論後,又提出新的人選直接任命,等等。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以貫徹執行條例爲根本,把監督的關口前移,樹立全過程監督的意識,從幹部的推薦提名、考察考覈、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上嚴格把關。黨委任免幹部,都要經過民主推薦,都要經過組織考察,都要經過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切實做到凡是未經過民主推薦的不提名,未經過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考察的不討論,討論時多數成員不同意提拔的不任命。不允許用民意測驗代替民主推薦,不允許搞臨時動議,不允許用書記辦公會代替常委會,不允許少數人或個人說了算。
要完善幹部考覈制度和方法。當前幹部考覈工作中有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考覈指標體系不夠科學,考覈方法不夠完善,考覈結果失真失實的情況比較嚴重,導致用人失察失誤。近年來,在一些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中暴露的嚴重失察失誤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幹部考覈工作中的明顯缺陷,教訓極爲深刻。要儘快研究制定一套科學的考覈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建立健全黨政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崗位職責規範,研究建立以工作實績爲主要內容的考覈指標體系和考覈評價標準,切實做到考覈指標符合實際,能夠準確地反映幹部的德才情況和工作績效。要擴大考覈範圍,改進考覈方法,拓寬考覈渠道,擴大考覈面,充實考覈內容,全面考覈幹部的德能勤績。不僅要注重考覈工作實績,更要注重考覈政治理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不僅要了解幹部在本單位的表現,也要了解幹部社會生活方面的情況;不僅要了解同事和上級的意見,還要了解下級和羣衆的意見;不僅要了解多數人的意見,也要注重傾聽少數知情人的意見。總之,要通過多方面、多層次、多渠道、多角度的考覈,把幹部的真實情況搞清楚,從而爲選拔任用幹部提供可靠依據。要進一步提高幹部考覈工作中的民主、公開程度,逐步實行幹部考察預告制度和差額考察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幹部考察預告制度,有利於擴大羣衆對幹部考察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爲羣衆特別是知情人反映意見創造條件。實行差額考察,是擴大羣衆的選擇權、監督權,實現好中選優的好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凡是考察黨政領導幹部,都應積極試行考察預告制,採取不同方式向社會或幹部所在單位預告。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個別提拔任職,以及換屆調整時,每個職位都可確定兩名以上的考察對象,或者考察人數多於候選人提名人數。這兩項改革措施,要在抓好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要進一步發揮羣衆監督的作用。擴大羣衆參與程度,是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有效監督的重要途徑,對於選賢任能、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具有重要作用。要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把羣衆監督貫穿幹部推薦、考察、任用的全過程。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和確定後備幹部,都必須經過民主推薦;幹部考察,要充分走羣衆路線,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不斷增強幹部考察的廣度、深度和準確度;任用幹部必須堅持羣衆公認的原則,尊重民意,注重實績,多數人不贊成的決不能提拔任用。要拓寬羣衆監督的渠道,“廣開言路,打開窗戶”,認真受理羣衆的舉報。凡是羣衆反映的內容具體、情節嚴重的問題,都要認真調查覈實,待搞清楚事實真相後再決定是否任用。
要逐步建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長期以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在造成用人失察失誤後,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難認定,問題難追究,致使許多違法違紀的事情不了了之。這種狀況必須改變。要抓緊制定和完善幹部推薦、考察和用人失察失誤追究制度,做到誰推薦誰負責,誰考察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因用人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一是建立和完善幹部推薦責任制,做到領導幹部的任用都要有規範的提名程序,提名過程都要有詳細的記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承擔責任,切實克服一些領導幹部口頭推薦、私下打招呼、無明確記錄的不良現象。二是建立和完善幹部考察責任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考察,每一個程序、每一項考察工作都要有詳細的記錄,每一個結論都要有具體的事實依據,做到環環有人把關,事事有人負責。三是建立和完善選拔任用幹部決策責任制,對重要幹部的任免,一定要做到集體討論、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防止和克服一些領導班子中主要領導幹部個人說了算的不良傾向。四是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誤追究制,對任人唯親、爲跑官要官者說情,甚至受賄賣官等行爲,要依照有關黨紀國法予以追究。(高選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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