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咸陽市渭城區國有資產管理局3年前向中國銀行咸陽分行存入了500萬元人民幣,當要取出這筆存款時,中行咸陽分行卻以銀行內部發案爲由拒絕支付,兩家最終對簿公堂。
三年前,渭城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先後5次向中行咸陽分行聯盟三路分理處存入人民幣500萬元。今年3月17日,渭城區國有資產管理局要求中行咸陽分行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中行咸陽分行以吸收這筆存款的銀行工作人員王渭濱涉嫌犯罪被抓捕爲由拒絕支付。
中行咸陽分行認爲,這筆500萬元存款未進入該行規定的存款賬戶,屬於該行工作人員王渭濱的個人行爲,而王渭濱等工作人員因涉嫌犯罪已被抓捕,渭城區國有資產管理局有關工作人員與王渭濱等人有勾結作案的嫌疑,因此存款一事應當交由公安機關處理。今年6月,渭城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多次催款未果,遂將中行咸陽分行告到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渭城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向中行咸陽分行存入的500萬元是通過電子轉賬方式轉入中行咸陽分行賬戶的,中行咸陽分行也加蓋了業務章,所以500萬元存款是真實、合法存入的。咸陽市中院指出,中行咸陽分行所稱渭城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以此爲由拒付存款屬違約行爲,並應承擔違約責任。今年11月8日,渭城區國有資產管理局請求咸陽市中院先予執行300萬元。11月22日,咸陽市中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要求中行咸陽分行支付渭城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存款本金500萬元(減去先予執行的本金300萬元)及利息。(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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