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律的修訂,與億萬職工有着密切的關係。這部法律,就是今年10月底由九屆全國人大二十四次常委會通過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國工會,可以說是世界上人數最多的工會。目前,全國共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16個全國產業工會和中直機關、國家機關兩個工會聯合會,90多萬個基層工會組織。工會會員有1.03億。工會法的修訂,將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維護職工羣衆的具體利益,進一步調動和保護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有力地發揮工人階級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
修訂工會法,是歷史的繼續和現實的需要
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隨着經濟結構的調整,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公有制實現形式的多樣化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同時,我國的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經濟關係和勞動關係矛盾凸現,大量涉及職工勞動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障和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問題需要協調和解決。
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推進和發展,需要堅持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落實廣大職工行使管理國家、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權利,首先必須保證他們在基層的經濟、政治、文化和其他社會事務中當家作主,不斷擴大基層民主,確保廣大職工依法進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因此,在我國的法律大家庭裏,修訂這部爲億萬職工矚目的工會法,自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修訂後的工會法,進一步突出了工會的維權職能
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我國的勞動關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任務十分繁重、艱鉅。一些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和個別外商投資企業,無視勞動法的規定:有的限制和阻撓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有的私招濫招工人,不與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有的強迫工人長期加班加點,每天工作12個小時以上;有的任意拖欠、剋扣工人工資;有的拒不爲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金;有的不爲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致使重大傷亡事故頻繁發生;有的嚴重侵犯職工人身權利,打罵、侮辱職工。在一些改制企業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與職工羣衆商量,少數人甚至一個人說了算;工會組織被隨意撤併、取消,工會幹部被無故免職等等。針對這些現象,工會法增加了“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的條款。
修訂後的工會法,強調要切實保障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最大限度地把廣大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是維護工人階級隊伍團結統一的迫切要求,也是工會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基本職責的前提。不僅要最大限度地把公有制企業的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而且要最大限度地把非公有制企業的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進入90年代後,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我國工會出現了基層組織減少、會員人數下降的現象。近兩年,遵循“哪裏有職工,哪裏就必須建立工會組織”的原則,各級工會採取有力措施,加大了基層工會組建的力度,使基層工會組織和會員人數呈現出恢復性增長趨勢。截至2000年底,全國工會會員總數已回升到1.03億,但也僅佔全國職工總數的一半左右。據調查,各地發生嚴重事件的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因此,修訂後的工會法對於基層工會的建立,增加了若干內容,特別對“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工會組織”作了具體規定,爲小企業、鄉鎮、街道組建工會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修訂後的工會法,明確要進一步加強對職工民主權利的法律保護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企業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黨中央、國務院把以職工代表大會爲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作爲國有企業領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擴大基層民主、推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措施,給予高度重視。經過各級工會的努力,我國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單位已達31.4萬個。當前,在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方面還存在着一些情況,如有的單位不重視甚至反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對工會組織職工參加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持排斥態度;有的單位雖然實行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但搞的是形式主義、花架子,職代會的各項職權很難落實;在新建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缺少法律依據,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缺乏渠道和載體。修訂後的工會法,把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把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都以法律的形式作了規定,爲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修訂後的工會法,強化了對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保護
隨着經濟關係、勞動關係的發展變化,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日益明晰。企業經營者爲了追求更高利潤,往往忽視甚至侵犯職工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職工迫切要求工會更好地代表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但是,由於工會幹部也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他們的自身利益直接受到企業經營管理層的制約。工會開展協調勞動關係和維護職工權益的工作,難免與企業發生矛盾,造成工會幹部自身權益受侵犯的現象日益增多。湖北省一家外資企業的一位兼職工會幹部,因爲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得罪了老闆,被終止了勞動關係;浙江省寧波市一家企業的工會主席,因爲替工人說話,被藉故辭退……面對這一問題,新的工會法對工會主席、副主席的罷免程序,對工會主席、副主席勞動合同的關係,都作了具體規定,保護了基層工會幹部的權益。工會法還對工會經費的收繳做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我國有3.5億人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其中以工資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有2億多人。修訂後的工會法,將爲廣大勞動者提供更加完善、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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