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沭陽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王某返還原告沭陽縣農業銀行存款本金6萬元及存款利息。
被告王某與羅某系夫妻。8月25日,羅某以自己的名義在沭陽縣農業銀行車站分理處存款8萬元,同時設置了密碼。8月30日,羅某與王某一同前往該分理處取款2萬元,其存摺上尚有餘款6萬元。9月5日,羅某以存摺丟失爲由掛失,該分理處工作人員爲其辦理了掛失止付手續。可是,因電腦故障,實際上並未對這6萬元存款止付凍結。9月8日,王某持羅某存摺取款,將這6萬元取走。羅某得知情況後,以已經掛失爲由,要求分理處賠付損失,該分理處賠償羅某本息後,隨即訴至法院向王某行使追償權。法院審理認爲,王某和羅某雖是夫妻,但王某未經羅某同意,取款的行爲是侵權行爲,應承擔返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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