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商標法》和《藥品管理法》有關條文的衝突,中國的“21金維他”市場經歷了長達10年的商標權混戰。生產廠家苦不堪言,他們呼籲:在中國入世之際,國內的法規條文應該徹底清理一遍了。
“21金維他”是一種主要原料由21種維生素和微量元素組成的藥品。由杭州民生製藥廠1982年研製成功,隨後開始生產。1990年南昌桑海製藥廠經江西省衛生廳批准,開始生產銷售“桑海牌”21金維他。山東、雲南等地3家藥廠也生產該產品。
由於法規的疏漏,在市場競爭中,桑海廠與民生廠爲了“21金維他”的名稱與商標一直糾纏不休。
1987年,民生廠將藥品通用名稱“21金維他”作爲商標進行註冊,獲得國家商標局的核準。這樣,“21金維他”便既是藥品的名稱,又成了一個註冊商標。
1991年,民生廠指控桑海廠生產銷售桑海牌“21金維他”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桑海廠則認爲,“21金維他”是法定的通用名稱,民生廠將其作爲商標註冊違反了商標法有關規定。爲此兩家企業打上公堂,經過兩年三審,法院最後認定“21金維他”確是民生廠的註冊商標,但它同時又是法定藥品通用名稱,桑海廠根據《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該藥屬依法經營,不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局面:從《商標法》的角度看,桑海廠似乎侵犯了民生廠的註冊商標,但從《藥品管理法》的角度來說,桑海廠的生產銷售完全合法。於是,在此後近十年的時間裏,兩家藥廠就各自生產銷售兩種商標的“21金維他”,桑海廠生產的是“桑海”牌“21金維他”,而民生廠生產的是“21金維他”牌“21金維他”。
1992年,衛生部就“21金維他”案專文批覆,民生廠“將藥品名稱作爲商標註冊是不符合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的,應予以糾正”。該文已抄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相關政府部門,但是,民生廠將“21金維他”作爲商標註冊這一行爲,工商主管部門並未予以糾正。
“國家法律打架,我們企業遭殃。要搞清楚這個商標註冊是否合法,要牽涉到好幾個國家機關,我們企業也實在沒有精力去這樣打官司,因此我們也就沒再追究民生的商標註冊不合法的問題。反正只要認可我們廠是合法生產就行了。”桑海廠廠長羅國仕以爲有了三級法院的判決,自己可以安安穩穩了。
但兩廠“相安無事”的局面只維持到2000年5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文件,將“21金維他”的藥品命名爲“多維元素片(21)”。民生藥業公司生產的“多維元素片(21)”獲准可使用商品名“21金維他”,這樣,民生藥業公司就獨家享有“21金維他”的商品名和註冊商標。據此,在理論上,其他廠家生產的“21金維他”似乎均屬假藥。
面對突然襲擊,已經投入廣告費5000萬元的桑海廠傻了。
江西省藥品監督局於2000年10月發文,同意桑海廠“21金維他”的原包裝材料延續使用至2001年3月底”,以減少企業損失。2001年3月底,桑海廠已停止了“21金維他”的生產,開始生產“桑海金維”。
但是,民生藥業公司手上拿到了“尚方寶劍”後,從今年7月上旬起,以侵犯註冊商標使用權、不正當競爭爲由,在雲南、安徽、河北、湖南、遼寧等地,通過工商部門查封桑海廠產品。7月31日,桑海廠在安徽省太和縣法院提交訴狀,就當地工商局查封扣留該廠產品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撤銷太和縣工商局扣留封存桑海廠產品的行政行爲。
2001年7月26日,桑海廠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民生藥業公司的“21金維他”註冊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已於7月30日正式受理。
就在企業等待結果的時候,11月13日,桑海廠又突然收到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一份民事訴狀,民生藥業公司再次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爲由將桑海廠告上法庭,索賠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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