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個好日子。北疆邊陲漠河縣最大的會堂改裝成了法庭,上午9時,會堂內座無虛席,大興安嶺中級人民法院在這裏就震驚全國的假造林案進行重審宣判。
原告張慶華等25人訴被告大興安嶺西林吉林業局(以下簡稱西林吉林業局)營造林生產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涉及九千七百多公頃國有資源林造林質量問題,爲此,該案引起全國注目。大興安嶺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3月17日受理此案,同年11月11日做出一審判決。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10月31日做出終審判決。判決後,原審被告西林吉林業局不服遂申請再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25日以西林吉林業局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內未能舉證證明其請求成立,駁回其再審申請。原審被告西林吉林業局不服繼續申訴。
本報於2001年5月31日以《近萬公頃人工林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爲題首先披露本案,隨之國務院委派國家林業局派出調查組;6月12日本報又以《大興安嶺假造林案有進展》爲題報道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6月7日做出撤銷兩審判決將該案發回大興安嶺中院重審的情況;9月3日,本報再以《讓大山作證》爲題,報道了本案9月1日開庭重新審理的情況。
重審中原審原告張慶華等仍堅持有驗收單就算造林質量合格,要求西林吉林業局給付一千二百餘萬元造林款;原審被告西林吉林業局則在提出大量質量問題證據的前提下,堅持現場鑑定是本案定案的關鍵。合議庭認爲營造林質量問題是原、被告雙方訴辯的爭議焦點,根據庭審中現有的證據不能科學、充分地證明當時營造林質量的實際情況,重審法院決定由該院司法鑑定中心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對原告承包的營造林質量依法進行鑑定。受託鑑定單位經實地勘驗認爲,營造林作業的現場火燒跡地清理、整地、植苗作業情況比較易於辨別,可以確定當時的作業質量。經覈驗鑑定,於2001年9月16日作出鑑定結論:已整地穴數佔設計造林穴數的28.8%;當年植苗率不超過28.8%,植苗株數保存率爲21.8%。
依據鑑定結果,重審法院認爲:張慶華等25人與西林吉林業局營造林承包合同有效,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合同。但原審原告承包的造林地營林質量經本院鑑定其當年整地(即挖樹坑)穴數僅佔設計造林穴數的28.8%,3年後苗木保存率無法達到合同所規定的81%,原審原告的行爲已構成違約,應自行承擔因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被告西林吉林業局當庭表示贊同法院判決,不上訴,原審原告張慶華等25人及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庭。
宣判後,西林吉林業局領導表示:林業局正在與專家商討9700公頃造林地的補救方案,同時,追查假驗收單的工作正在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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