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近乎荒唐的故事:港商李楊被河南洛陽人孫明和僱傭黑社會勢力綁架,並被寫下110萬元借條。廣州警方也曾試圖抓捕孫明和,未果。而孫明和並未潛逃,反而凱旋似的回到洛陽拿出那張借條,堂而皇之地到當地法院狀告李楊『借款不還』。這官司居然還是孫明和勝訴。不久後,綁架者之一被廣州警方抓獲,纔供出事實真相。
一位律師說:『一個被公安機關上網追逃的人,能拿著綁架得來的所謂借條在地方法院打贏官司,堪稱中國司法史上的奇聞。』
誤交朋友
1993年冬天,在廣州辦公司的港商李楊在北京請一幫朋友吃飯。有朋友帶來了個陌生人,胖胖的,1米76個頭,走路有點羅圈腿,一口河南腔,說話的時候喜歡眨巴眼。他就是孫明和。他們在酒席上很快就混熟了。
當天晚上11點多了,孫明和到李楊下榻的賓館敲門。一進門,孫明和就哭訴說:『都說楊哥您仗義,出手大方,我現在落難,您看我的牙都被人打沒了,傷口上的線還沒拆就從醫院裡逃出來,您得幫幫我。』
李楊覺得他很慘,很可憐,就留他在賓館裡住下來。
看李楊這麼仗義,孫明和有時就到廣州找李楊。因李楊太太和孩子都在香港,孫明和有時就在李楊家借宿。
李楊回憶說:『去年3月份他來廣州,說要和別人在洛陽合辦一個靈塔,吹噓這個項目很賺錢,他已經答應對方投資150萬,因手頭錢不夠,要向我借。我當時就回絕了。我交朋友有個原則,管你吃、穿、住都行,就是不能有經濟上的往來。』
綁架
2000年6月份,孫明和又來廣州,纏著李楊借錢。李楊說:『看他那個樣子,急得像火燒了眉毛,我說,給你介紹個朋友,叫德仔,賭球很有名氣,去碰碰運氣吧,也許能贏。』德仔和孫明和商定,由孫明和出40萬元和德仔一起『坐莊』,贏了,大家分,輸了算德仔的。但結果40萬元全輸了,德仔當時沒有現金給孫明和,要把一輛價值30萬元的車給他,他不要,德仔就打了一張40萬元的欠條。孫明和執意要讓李楊給墊上這錢,李楊認為這事跟他沒關系,就不同意,兩人就吵了起來。這對結交多年的朋友,終於鬧翻了。
據李楊說,孫明和從來不吃虧,一旦吃虧,什麼事都能做出來。
2000年8月7日對李楊來說,是個惡夢。他說,那天上午孫明和打來電話說下午到廣州,讓他在家等。
下午2點左右,孫明和來到李楊家(廣州市天河南路某大廈17樓1705號)。進屋後,李楊發現孫明和神情不太正常,說話有點結巴,後來又躲到衛生間打電話。
10分鍾後,有人敲門,孫明和搶先去開,李楊警覺起來,但為時已晚,三個手持凶器的人衝了進來,其中一個整條胳膊上刺著大青龍的高個子先在李楊的胸部砍了一刀,然後用刀壓在李楊的脖子上,一個瘦子拿著匕首在李楊臉上晃動,另一個拿錘子,用力敲打李楊的腿。
李楊被綁在了椅子上,氣得渾身發抖,大罵孫明和:『你這個王八蛋,沒良心,你這是綁架罪,我饒不了你。』
據李楊回憶,當時孫明和說:『我急著用錢,管不了那麼多了。』
李楊後來被放到一間小臥室裡,用膠帶封著嘴。其中一個看守者對李楊說:『我們是拿人錢替人辦事,你要配合,否則別怪我們心狠手辣。』說完,拿刀在李楊的胸前劃了一個圈。
按照孫明和的要求,李楊寫了下面三份『證據』:
我(李楊)以做生意為名,騙了孫明和110萬元人民幣;我(李楊)借孫明和110萬元人民幣去澳門賭錢輸了;今借到孫明和人民幣壹佰壹拾萬元正,借期一個月。(孫明和是拿最後一個『證據』到河南洛陽市中級法院起訴李楊的。)
到了晚上6點多鍾,孫明和讓那三個人清掃房間,並拿走了李楊的手提包(內有身份證、回鄉證、招商銀行的一卡通、手機、10000元人民幣、3000元港幣)、一臺日本產理光相機、兩套高級西裝。
三個綁匪走後,孫明和又打電話叫來了一個人。李楊說:『聽口音是廣州人,年齡在40歲上下,身高1米7左右,右邊下巴黑痣上有一撮長毛。』
據李楊說這個人很囂張,一進來就對他大聲說:『不老實就割你的蛋。』李後來纔知道這個人叫汪亞禮。
孫明和、汪亞禮把李楊從小房間抬到大房間,兩人則躺在一張雙人床上抽煙,每隔十幾分鍾汪就下來查看一下,看是否綁結實了,封口的膠帶是否松動。
經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偵查證實,孫明和、汪亞禮一起看管被綁在椅子上的李楊,目的是等候李楊的家人送錢來贖人。
第二天早晨,孫、汪兩人在床上睡著了,李楊嘴上的膠帶經一夜的汗水浸泡有所松動,這時樓道裡傳來關門聲,李楊想,可能是鄰居去上班,於是就大喊『救命』。孫、汪二人驚醒,從床上竄起來,毆打李楊,又拿膠帶把李楊的嘴、鼻子全給纏上,致使李楊昏迷。然後兩人逃跑。
獲救
2000年8月8日上午10時左右,李楊蘇醒。由於整個身體被綁在椅子上不能動彈,李楊就一步步從房間裡往外挪動。用腳打開房門,一拐彎是電梯,用腳按電梯,遺憾的是電梯裡沒人,李楊就挪進電梯,到了5樓,電梯停下。
5樓是福建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來來往往的人較多。辦事處一位林女士回憶說:『(李楊被綁架)是我們辦事處的葉翠林最早發現並報警的。那天上午她正在電梯口的服務臺當班,見到(李楊)後大聲喊叫,還是周主任把那個人嘴上的膠帶給撕開了,葉翠林端了兩杯水喂給他喝。過了一會,110就來了。』
10時30分,警察趕到,先拍照、勘驗,然後給李楊松綁,並通知120將李楊送到廣州市第12人民醫院。
醫院護士王麗娟對記者說:『李楊被送來的時候,全身是傷,手腳腫脹。可能是因為緊張和恐懼,當時他的意識處於模糊狀態,情緒不是很穩定。手術的時候,褲子脫不掉,我用剪刀給剪的。』
吳浩醫生回憶說:『診斷結果是廣泛性軟組織挫傷,有脫水癥狀,身體表面錘子打的印很明顯。從皮膚泛血點看,膠帶綁的時間較長。縫合時發現傷口很深,住4天院後出院。』
官司
在廣州市第12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期間,警方曾多次前往調查了解案情,李楊提供了孫明和在洛陽的詳細住址、電話等。
在廣州警方籌劃抓捕孫明和的時候,孫明和卻憑借綁架得來的借條,於2000年10月9日堂而皇之地向河南洛陽市中級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法院判令李楊歸還其所謂借款110萬元及損失10萬元,並要求對其財產保全。
洛陽市中院應孫明和的申請,以財產保全的名義查封了李楊在廣州的兩處房產。李楊是在房產被洛陽中院查封之後纔得知這一消息的,據他自己說『當時肺都快被氣炸了』,三天兩頭往公安局跑,要求盡快緝拿孫明和。
廣州警方對洛陽中院的做法也感到意外。因為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已經於2000年8月10日對犯罪嫌疑人孫明和綁架李楊一案立案偵查,並在立案表上標明此案為『涉外重大案件』。
李楊的代理律師曾多次向洛陽市中院提出,法院方應當是清楚的。而此案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規定,法院應該中止審理,將案件移交廣州警方調查處理。
但法院方並沒有這麼做,反而加快了審理速度。在開庭審理時,孫明和及其證人在法庭上說,那張借條的產生時間是2000年6月28日下午1點,地點在洛陽市天鷹大酒店,孫明和當時將110萬元現金交給李楊,而李楊當時寫了這張借條。
李楊的代理律師立即提出,即使從這份『借條』的外觀上看也是違背常理的:這是一張從通訊錄上撕下來的小紙條,甚至可見到印有『姓名』、『電話』、『地址』字樣的底紋。能想象有人收下這麼一張紙條,就敢把110萬元現金借出?
他們還認為原告陳述疑點頗多:孫明和為什麼要把110萬巨款借給李楊?孫明和說是『李楊為了家用』,但到底是乾什麼用的?孫明和當時帶的110萬元現金是從哪個銀行提出來的,哪裡來的那麼多錢?
最關鍵的是,李楊的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供了一張孫明和於2000年6月28日下午6時40分從廣州飛往鄭州的機票,這證明孫明和6月28日下午1點根本不可能在洛陽天鷹大酒店收錢、打借條。
而洛陽中院方面竟認為,這個證據還是『不能否定借條內容的真實有效性』。
洛陽中院於2001年3月9日判決孫明和勝訴。
李楊得知一審結果後氣急交加,立即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孫明和在二審時改稱『不是6月28日發生的借款』,『具體是哪天忘記了』。而河南高院對此卻沒有追究,並在4月17日和24日一周內連開兩次庭後,在第二次開庭後的第二天(即4月25日)作出了長達8頁的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孫明和再次勝訴。
李楊的代理律師劉新回憶說:『在(河南)省高院審的時候,4月17日第一次開庭雙方律師辯論非常激烈,都要求對方再提供一些新的證據。法院卻通知4月24日(一周後)就要再次開庭。取證要跨省,一周時間肯定不夠,因此第二次開庭的時候,雙方律師要求再推遲取證時間,特別是要到廣州調取孫明和綁架案的有關證據。當時主審法官張某是同意的,並要求我要將李楊被綁架後的傷勢、醫療證明等一同提供給法庭。但庭審進行到一半時,不知道為什麼,張某突然改口說,不允許雙方律師再舉證了。結果長達8頁的判決書第二天就出來了。』
劉新因此懷疑法院的判決早就形成了,而『開庭只是走過場』。
轉機
河南兩級法院都認為,李楊向廣州警方所反映的被孫明和綁架脅迫的情況是否真實,是判斷借條是否真實的關鍵。
但李楊的律師主動向河南兩級法院提交了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天河南街派出所於2000年8月15日和2001年4月16日出具的兩份報案證明。而這些證明卻被兩級法院認為『不能說明與借條之間存在著必然聯系』。
另一方面,由於沒有得到河南警方的配合,孫明和一直沒有歸案。
就在李楊幾近絕望的時候,一個重大的轉機出現了。
今年7月8日,廣州警方將參與綁架李楊的汪亞禮抓獲歸案,並於8月20日經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對汪執行逮捕。
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起訴書上寫著,『經本局偵查終結,證實:2000年8月7日14時許,犯罪嫌疑人孫明和伙同三名男子(均在逃)闖入事主所在的家裡,用封箱膠把李綁在椅子上,然後用刀威脅李寫下一張借孫明和110萬元人民幣,歸還期為一個月的借條,後三名男子離去。孫明和留下並打電話通知汪亞禮,讓他到現場幫忙看管李。……犯罪嫌疑人汪亞禮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涉嫌非法拘禁罪……』
廣州警方派辦案人員攜帶有關卷宗材料到河南高院、洛陽中院通報案情,並到洛陽市公安局要求協助抓捕孫明和等人,未果。
7月29日,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又將有關材料正式以特快專遞方式寄給河南兩級法院。
盡管案件的證據發生了重大變化,洛陽市中院對此案卻沒有中止執行,仍然於9月份通過廣州拍賣行把李楊在廣州的兩處房產拍賣,並將拍賣款交給了孫明和。據傳孫明和在這期間還買了一部小轎車。
說法
記者近日飛赴河南,就此案采訪兩級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傳處劉科長在電話聯系了有關辦案法官和領導後對記者說:『對不起,不接受采訪。』
記者追問,案子審判、執行都已完畢,不是正在審理當中,有什麼理由拒絕采訪?
劉科長說:『領導不同意,我也沒辦法。』
11月27日下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一位姓馬的主任作了個簡單的回答:該院在作出一審判決時,原告孫明和提供了被告李楊寫給他的借據,而李楊卻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借據是在被強迫的情況下出具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李楊既然提供不出充分的證據就只能輸官司。這件案件既然有新的進展,由廣州方面的檢察院以刑事案提起公訴後,再知會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他對記者說,如果刑事案件有了結果,證明法院是判錯了,法院肯定會進行糾正。
據悉,目前廣州警方已經將孫明和等嫌疑人的資料上網,並已經采取了相應的抓捕措施。
而李楊仍然在苦苦等待著,等待著這個奇怪的案子能出個正常的結果。(韋洪乾 曹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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