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人如花的年齡,鄧光瓊卻被置於寂寞死地。
1991年,鄧光瓊的丈夫,年輕律師彭安泉死於一場意外車禍。而當時,32歲的鄧光瓊在痛苦中根本沒想到,一場更艱鉅且漫無邊際的殘酷現實才剛剛開始。
該次車禍肇事者黃亨祥,時任雲南省昭通地區(今年改稱昭通市)鹽津縣律師事務所主任,系死者彭安泉的領導。在交通肇事事實確鑿、責任認定清楚的情況下,此事卻一拖10年,遲遲沒有立案,追究他應負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而黃亨祥在仕途上10年來一帆風順,官至鹽津縣司法局局長。
1991年6月29日,黃亨祥駕駛“吉安”小客車由鹽津向昭通行駛,車載6人。10時11分,行至大關縣黃葛鄉境內,從公路左側翻下150米深的亂石灘中,造成兩人死亡,4人受傷、車輛報廢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大關縣交警大隊對現場進行了調查取證。資料顯示:事故當天天氣晴朗,事發地段筆直無彎、無車過往、路況良好,肇事車輛可在6.5米路面上從容行駛。事故現場顯示:即使在車輛向左跑偏2.3米的情況下,該車右前輪距離崖邊仍有14.06米,無論是急打方向盤或是手剎、腳剎並用都有時間避免慘禍發生。
1991年11月29日,大關縣交警大隊將認定黃亨祥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相關材料移送大關縣公安局,材料被退回。大隊同期發往鹽津縣律師事務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知去向。
無論是依據1979年《刑法》113條還是1997年《刑法》133條黃都難逃法網。再看1992年1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黃同時還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鄧光瓊決定全力以赴討一個公道。“那是什麼樣的壓力啊”,10年後的鄧光瓊說,“當時的我根本想不到。”“我被排除在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人員之外,對自己愛人的身後事,無權過問;喪葬費、困難補助、撫卹金等費用,我分文未得;我丈夫7歲時被他養父母遺棄,丈夫一死,他們又來爭奪遺產,把我推上了被告席;養父母的兒女還強行闖入我家,盜竊財產,我報警後無人過問;我是丈夫9000元保險賠償金的受益人,9000元錢卻被當作‘無受益人財產’進行分割;女兒鄧春娜的生活困難補助,鹽津縣司法局於1993年4月停止發放,當時春娜不滿3歲;我原來是鹽津縣政法委幹部,身份卻被降成了臨時工……”
堅持申訴上訪,鄧曾有3天3夜滴水未沾、粒米未進的經歷。“今年從昆明上訪回來後,幾位領導叫我去問情況,讓我寫檢討,說我的行爲給鹽津縣抹黑,個人利益不要看得太重,應該服從大局。”
在鄧爲丈夫的人命官司四處奔走、哀苦無告的時候,黃於1992年升任鹽津縣司法局副局長,並相繼兼任了鹽津縣20餘個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黃同時是鹽津縣保密執法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鹽津縣社會矛盾調處中心領導組副組長。
10年來很多時候,小春娜聽到媽媽已經說了絕望的話。
事情的轉機,是去年6月該省公安廳廳長江普生對老上訪戶鄧光瓊的關注。廳長責成省交警總隊對事實進行深入調查,併爲鄧找了代理律師邢文龍。
該省人民檢察院昭通分院於同年9月12日將鄧光瓊申訴案列入專人負責掛牌督辦的“百案”之一,最後期限爲2000年11月30日。
9月27日,大關縣人民檢察院向大關縣公安局發出《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30日,大關縣公安局以“立案通知書”回覆了檢察院。此時,黃提出用6.5萬元了結此事,鄧斷然拒絕。
大關縣人民檢察院在執行對黃的逮捕時於鹽津縣受阻。取保候審中的黃依然官位穩坐。
2000年11月8日,該省交警總隊在信訪答覆函中認定申訪人反映情況屬實。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春林、雲南省政法委副書記楊銘璽再次督辦。
2001年11月20日,擱置10年的申訴案終於在大關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確認了黃亨祥的交通肇事事實,但沒有當庭宣判。
現在,鄧光瓊仍在等待判決。
編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多次提到,司法公正是審判工作的本質屬性,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然而遲來的公正,就等於不公正。鄧光瓊的轉機緣於上級行政領導的公心與良知,這樣的現實令人不安。
司法與地方權力迅速脫鉤已經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學界提出了兩個解決方案:一是建立高度統一的垂直司法體制。由中央財政每年劃撥專款保證全國四級人民法院的財政開支,全國人大在此過程中行使審批權和監督權。二是改變現有的司法管轄區同行政區劃完全重合的狀況,設置跨區法院或巡迴法院,從而最大限度降低地方行政對司法的干預度。無論怎樣,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司法體系,讓“貓兒膩”無處藏身,是所有人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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