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壓電擊,11歲的王言峯雙臂截肢,此案經過兩級訴訟,歷時三年終於審結,日前,山東省高級法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裁定。
1999年5月2日下午15時30分左右,山東省棲霞市臧家莊鎮臧家莊村11歲的王言峯,在棲霞市塑料廠西邊路上打羽毛球,羽毛球打到了路邊變壓器平臺上,王言峯爬上變壓器平臺,在他拾起羽毛球往回走時,胳膊不慎甩到高壓線上,遭嚴重電擊,後雙臂截肢。其父母以棲霞市電業局作爲電力管理部門疏於管理爲由,將其告上法院。同時,還將棲霞市塑料廠等7家單位作爲此變壓器的產權人和使用單位一併起訴。
此案訴訟於煙臺市中級法院後,法院開庭審理查明,該變壓器產權人是棲霞市塑料廠,與棲霞市電業局無關,其他被告均是該變壓器使用單位,也與本案無關。作出一審判決:該變壓器產權所有人棲霞市塑料廠承擔80%法律責任,原告王言峯的父母作爲監護人,沒有履行好監護責任,應承擔20%的法律責任。一審宣判後原告不服,向山東省高級法院上訴,山東省高級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