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在鞋類銷售單的背面印上本市《關於鞋類商品的“三包”規定》的情況,在鞋業經銷部門十分普遍。但一些鞋店卻私印“三包”規定並篡改相關內容,嚴重誤導消費者。
河北區消協連日來屢接此類投訴。中山路上一家鞋業經銷單位自制的銷售單上印的鞋類“三包”內容嚴重背離了津工商法字(1997)第1號《關於鞋類商品的““三包””規定》,對商家有利的內容登得很詳細,但對商家的義務及退換等項卻語焉不詳或明顯違反規定。另外,商家還把本該退貨的情況按換修處理,把退換貨時間縮短,把不予實行“三包”的內容擴大,擅自把鞋裏掉色及鞋面裝飾物損壞等原因摒除在“三包”範圍之外,致使消費者權益不知不覺受損害。
據介紹,鞋業銷售單上的“三包”規定,必須由市區消協監印並備案,其“三包”解釋權應歸執法部門。儘管有的鞋業經銷者在銷售單上私改“三包”內容,但出現問題時必須按正確的“三包”規定落實。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不要輕信這些違法的“三包”內容,不要輕易放棄一些權利,尤其是莫錯過一些“三包”相關時間。(勇則 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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