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10日電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和要求,國家經貿委日前按照法制統一、公開透明的原則,對截至2000年底以前頒行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一批共13件部門規章。
其中,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8件部門規章被廢止,包括《審批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暫行辦法》、《棉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辦法》、《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增加國有工業企業自有生產經營資金辦法的通知》、《國家經貿委監事委派暫行規定》、《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研成果獎勵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研成果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5件部門規章被宣佈失效,包括《關於加強錄像機市場管理的規定》、《秦皇島港中轉煤炭分堆質量檢驗辦法(暫行)》、《秦皇島港中轉煤炭分堆質量規定(暫行)》、《外貿運輸計劃管理辦法》、《關於圍繞三年兩大目標切實加強和改進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家經貿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措施旨在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規範審批行爲,增強透明和公開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這位負責人表示,國家經貿委還將進一步抓緊修訂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部門規章,並通過國家經貿委公告、編輯經貿規章彙編、在政府網站建立經貿規章庫等形式,向社會廣爲宣傳有效的經貿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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