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槍決到注射執行死刑,看上去只是一個方法的變化,但實際情況並非這麼簡單。至少執行死刑的成本,是一個長期被忽視,但實際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另外的因素是權力,這種權力不僅面對死刑犯,同時值得關注的還有行刑者。
“當透明液體進入布魯克斯的手臂和身體時,他一直睜大眼睛,他的目光充滿了緊張。突然,他開始喘氣,透不過氣來。儘管被皮帶綁着,但他的右臂仍劇烈地抖動。他隨後打了個大呵欠,最終閉上了眼,困難地又喘息了15秒……”這是一段關於死亡注射的描述,描述者目睹了歷史上的第一例死亡注射,在1982年美國的德克薩斯州。
2000年9月14日,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被執行死刑,也採用了死亡注射。對成克傑的最後一刻媒體未作任何描述,死亡注射也是直到今年12月前後才真正大量出現在國內各媒體的報道中。這個時間段的一個重要背景是:注射執行死刑在我國全面開展,而高法對此提出的日程要求是,今年年底前,“各省會城市人民法院以及一些中心城市要儘快創造條件,開展這項工作,其他人民法院也要積極跟上”。
這並不是一項容易開展的工作,高法辦公廳一位負責人闡述這個觀點時,覺得“不容易”主要體現在地點選擇上:“注射執行死刑要有固定的執行室,執行室設在法院不可能,在居民區里老百姓又不幹,在醫院裏醫院不同意,到郊區去路程又太遠……”一直關注這項工作的孫棋將此歸結爲操作條件方面的問題,他舉例說:胡長青和成克傑同樣是貪官,同樣被判處死刑,但胡長青是被槍斃的,成克傑卻是注射執行死刑。區別來自江西沒有這個財力,成克傑則是在北京處決。
財力問題換種說法就是司法成本。在整個注射執行死刑推出到其開展的前後,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幾乎是決定性的。我國第一個採用藥物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是昆明,這個地點的選擇,有一種民間說法是:昆明販毒分子太多,而槍決起來的成本又太大,所以昆明當地法院想出這樣一個解決方案。
這個說法很難找到實證,不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997年11月第二次嘗試死亡注射時,執行死刑的4名罪犯的罪名分別是運輸毒品和販賣毒品。
槍決的成本有多大?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胡云騰博士接受採訪時說:槍決的執行成本在這些刑罰中其實是最低的。從槍決推廣的歷史也可得出這個結論:它不需要任何技術和複雜器械,一支短槍或長槍,一堵牆或一棵樹,一名罪犯就足以進行快速處決。
不過這似乎只是在理論上成立。實際操作中,槍決成本附帶的成分很多。從事了十餘年法警工作的李樹生回憶說,早些年要槍斃一個人是一個浩大工程:要組織設置刑場,這其中包括立靶擋,插紅旗……僅戒嚴一項,就“沒有百十來人不行”。而從監獄到刑場,一路上都要戒嚴,“開道車、警車、囚車,這樣一個車隊一般都有幾十個人”,而在“嚴打”期間,槍手有時不夠還要調警。
一組數據可以間接說明同樣的問題:有關部門說,國家財政每年撥給一個死刑犯的費用是700元,主要用於四個方面:運靈費、火化費和擡屍費、射手費、佈告費。孫棋說還有槍械磨損的費用。
“現在一顆子彈也就幾毛錢,最多不超過5元錢,而如果實行注射執行死刑,相對應的成本應該與這個差不多,但是在人力、財力和物力上的花費就節省下來了。”
就是在國外,注射死刑的推廣中,財政因素也成爲重要原因。中國政法大學刑法研究中心博士生導師宋英輝查到資料顯示,在美國,電椅的費用昂貴,1966年爲3萬美元。而建造一間毒氣室的費用比電椅還要高4倍。所以美國的一些專家認爲,死亡注射顯得更爲經濟,節省了納稅人的錢。“相當經濟”也是我國高層領導對死亡注射的一個評價。
追溯起來,注射執行死刑在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2條中就有所規定,一直未獲執行是因爲不存在注射的條件,所以現在反倒讓人有一種突然的感覺。孫棋談到一個現象,現在各地法院新蓋審判廳的特別多——現在我們愈來愈多地對外公開宣判,所以象徵國家形象的審判廳也就有了更高要求。
注射執行死刑也是這個道理,高法副院長劉家琛說這是“我國法治建設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體體現”。早期由於司法警察的審判力量和執法力量較弱,所以最早槍決一般是由武警執行的,到現在爲止,全國已經有近90%的法院將執行死刑的工作承擔下來。劉棋說,死亡注射至今已在7箇中級法院搞試點,昆明市現在有大約七八十例,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有五十多例,僅在11月份就有8例。
曾經參與過注射執行死刑的章宏講述了他的所見所聞:我們(指司法警察)把刑犯從囚車上押解到行刑間。行刑間只是幾間房子中的一間,裏面有一張牀。這一張牀的價錢就在一萬元左右,牀有2米多長,是能升降的。我們先把死刑犯的手銬解除,然後讓他從坐姿變爲仰臥,這樣我們就可以將他的四肢和頭部用捆綁帶固定在牀上。死刑犯的一隻胳膊是裸露着伸到操作間去的。在這個過程中,有專業人員打通注射通道,我們就從準備階段進入到下一個階段。等執行的命令一下來,司法警察就按下注射泵啓動按鈕,開始藥物注射,一般在一分鐘左右人就死了。然後法醫驗屍、拍照、登記記錄,直至認定死亡。再用一塊白布(執行被單)將屍體包裹好擡下執行場,送去火化。
執行槍決與注射死亡,所衍生的成本問題,並非單純的金錢計算。胡云騰說:實踐中的槍決成本是強調一種威懾效果,是人爲和體制造成的。這種狀況,從歷史的角度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盧建平說,“死亡執行的戲劇性效果,是這一處罰重要的追求之一”。盧建平引用“犯罪學之父”、意大利人加羅法洛的判斷,“公衆手中的刑罰是私人復仇的替代物”。如此一來,懲罰那些最嚴重的犯罪行爲而採用死刑,當然希望對潛在的犯罪者起到震懾作用,如遊街示衆等等,成本之高也因此而來。而現在採用注射死刑,多少也取消了部分“戲劇化”的因素。這是一種變化。
當然,這種變化不僅針對死刑犯。從執行者的角度來看,槍決與注射,在認定死亡的程序方面,幾乎相似。但是之前的各個程序與槍決則全然不同,宋英輝說這種不同是更文明、更人道。這種文明與人道可能直觀上的感受是少了血腥場面,但作爲法警,李樹生的感受或許更爲直接。
對李樹生而言,這是一種恐懼的減少。爲了保證命中率,槍決時法警與犯人的距離很近,“我們戴着手套,最早有人還戴口罩和麪具,我們每人手裏一支半自動步槍,指着死刑犯後腦玉枕穴的位置。命令一下我們開一槍就走。剩下的事由法醫來做,一槍沒打死的也由法醫來補這一槍。”這是一個短暫的過程,但對於槍手來說,這個過程造成的精神壓力是長期的。於是產生了很多“正史和野史”:一個說法是,開槍後,死人的腦漿、血液有時會濺到槍手身上,所以槍決之後爲了避邪,槍手都要喝杯酒;還有一種說法認爲,槍手的選擇是抽籤決定的;另外,爲了減輕壓力,有人說槍手中總有一個人的槍膛是空的,這樣每個槍手在執行槍決時都心存僥倖……
胡云騰補充說,槍決不只“不乾淨”,不文明,沒有完整的屍體,也爲非法器官移植提供了空間。由槍決到注射執行死刑,一個方法的變化,雖然是否執行死亡注射,不由犯人的意志決定,但這依然是一個人道主義的勝利。
資訊:中國適用死刑的罪名
中國1997年刑法一共規定了68種犯罪可以適用死刑,這一數字足以使中國成爲當今世界保留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其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有7種,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和國防利益的犯罪有14種,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有16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14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有8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有5種,貪污賄賂和侵犯財產的犯罪各有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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