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70歲的老人數十年來一直爲自己申訴:要求法院摘掉42年前給他扣上的貪污犯的“帽子”。昨日,隆安縣法院開庭再審了這個案子。 韋錫叫老人是隆安縣國有浪灣華僑農場的退休工人。1958年,他擔任農場的食堂管理員,當時正值“整風運動”,他因“貪污”377元而被判了兩年半的徒刑。42年來,韋錫叫對判決一直不服,幾乎每年都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平反。韋錫叫說,當年工作組的人給他整了一堆犯貪污罪的材料,又採取高壓手段,強抓他的手在“認罪書”上摁指印,他感到不向他們低頭只有死路一條,最後只好違心地向法院認了大約貪污370多元。
庭審當日,辯護律師在法院保留的原始材料中發現,一些證明犯罪的材料竟是在韋錫叫判刑後才補上的。律師認爲,這些材料也僅僅能證明韋錫叫欠了款,還沒有真憑實據能證明他貪污;依照當時的處罰條例,韋錫叫的情況是可處以一年以下徒刑或免予刑事處分,但他硬是給判了兩年半;另外,1958年審判韋錫叫時,並沒有提起公訴,逮捕他8天后就判刑勞改,這也有悖司法程序。
據瞭解,此案隆安法院曾在1986年給予複查過,當時的結論是維持原判,但是直到1999年老人才得知法院曾下過通知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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