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的一對夫妻,獨子被害,兇手在逃,心痛無奈之中竟然想出了張貼“私人通緝令”這樣的辦法,一時間引起了廣泛的爭議:“私人通緝令”是否合法?是否觸犯了他人肖像權?近日,記者來到錦州,採訪了有關人士。
5樓墜下不治身亡
從今年9月至今,在錦州、大連、瀋陽等地的街頭上,不時出現一份這樣的“通緝令”:“殺人在逃犯李某,男,34歲,身高1.70米左右,身材較胖,家住錦州市古塔區南橋市政住宅樓××號,其特徵左眼斷眉,左小手指斷掉一節。公安局現已通令,有知情者,受害人家屬表示重謝。聯繫電話1300933××××、1300933××××。”一旁還有李某放大的照片。
據“通緝令”的發佈人劉國忠夫婦介紹,在2001年9月11日深夜,李某和他們19歲的獨生子因故產生口角,李某便痛打其兒子,並且把他從5樓上推了下去。劉家的兒子當即被送到市中心醫院,經過近10天的搶救,醫治無效身亡。案發當天,錦州市古塔區刑警一中隊接到報案後立即展開偵查,但是兇手一直在逃。昨天記者從古塔區公安分局瞭解到,公安機關已經將李某列爲網上在逃犯,進行全國範圍內的抓捕。
事發的當天,劉國忠正在外地做生意,一聽說自己的兒子躺在醫院人事不省,急忙帶上所有的錢連夜趕回錦州。10天的搶救,費用高達10萬餘元,他們東挪西湊,散盡家財,還欠下大筆債務,也增添了永遠抹不去的心痛。
爲兒尋兇無計可施
記者在錦州見到這份“通緝令”的發佈者劉國忠夫婦時,夫妻倆正在侄兒家裏用洗衣機洗衣服,劉妻告訴記者:“家裏的洗衣機、電視機都壞了,我們沒有錢修,其餘的家電能賣的都賣了,我們現在一無所有。”劉國忠說:“自從孩子出事以後,我們別的心思全都沒有了,工作也不幹了,活着的意義就是把兇手抓到。”
由於案發後李某一直在逃,劉國忠夫婦尋兇心切,冥思苦想終於想出了一個辦法:張貼通緝令。雖然他們也知道這樣做不合適,但是他們說:“我們不是不相信公安機關的破案能力,可是長日漫漫啊,除了每日每夜尋找哪怕是一丁點兒的線索,我們還能爲死去的孩子做些什麼呢?”劉妻說到這裏,忍不住痛哭失聲:“我兒子小夥又帥又高,人緣兒又好,我怎麼也不相信他死了,總覺得說不準哪天半夜他就回來敲門,還像從前那樣說:‘媽,是我,開門啊。’我就每天晚上等……這日子不是人過的,我們倆成天就想着這個事,什麼也做不了。常常半夜裏突然驚醒,倆人抱頭痛哭,還不敢哭出聲來。有時候出去給人開出租車,神思恍惚,好幾次差點撞了人,車也不敢開了。”
劉國忠指着自己的頭髮說:“沒幾個月,白了一半了。我們張貼通緝令,有的時候也接到了舉報線索的電話,但是經過我辨認都不是。我不認識兇手本人,只能憑着描述滿街找斷眉斷指的人,找到了就跟着,讓人家拿身份證,好幾次都差點被當成精神病。你說,我們除了滿世界找還有什麼辦法?找不到兇手,我就是死也沒臉見我兒子啊!”
記者在劉國忠夫婦家的附近發現了一張貼在牆上尚未撕去的“通緝令”,幾位錦州街頭的行人正在對此議論紛紛。記者問他們:“對這種現象有何看法?”一位40歲的中年男子說:“我兒子今年16歲了,我可以理解這對夫妻的心情啊,假如我兒子有什麼……我也不知道怎麼辦了。”另一位王女士也表示這種行爲可以理解,但是她說:“這種事情是不是非法啊,再說隨意張貼‘通緝令’,那大街上不就亂套了!”
私貼通緝令合法不合法
錦州市警方的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們沒有什麼依據可以判定這種張貼‘通緝令’的行爲違法,但是從治理小招貼的角度來說,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也起不到多大的作用。”
記者又採訪了幾位法律界人士。有的人士認爲,任何人在法院判決之前不認定其有罪,即使被法院認定爲嫌犯,也依法享有肖像權、隱私權和名譽權,並且依《刑事訴訟法》,只有司法機關纔有權發佈通緝令,所以私人發出“通緝令”,從法律上講,是不合適的,更重要的是,一旦“通緝令”出現失誤,將造成嚴重後果。但也有一些法律工作者不贊同這種看法,瀋陽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說:“首先,私人張貼通緝令的手段肯定是不對的,但是談不上侵害李某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問題。因爲只有以贏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才構成侵害肖像權,而對他人名譽、肖像的侵犯等只有在產生不良後果時才構成侵犯名譽權、肖像權,這幾點劉國忠夫婦的‘通緝令’都不具備。另外公佈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是打擊犯罪的需要;只有認定李某不是殺人嫌疑犯,才談得上侵害名譽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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