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羣衆舉報價格違法行爲,國家計委、財政部制定了《價格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
該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均可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價格違法行爲。凡是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有明確、具體的違法單位和個人,價格主管部門事先又未掌握,經查證屬實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舉報有功人員可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獎勵。獎給舉報人的獎金,按舉報案件的罰沒款總額的10%以內掌握,有特殊貢獻的還可適當增加,必要時對無罰沒款的舉報案件也可酌情獎勵,但每個案件一般不超過2000元。
該辦法同時還對獎金來源和管理進行了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用於獎勵舉報人的獎金,可列入部門預算,經財政部門確定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價格主管部門的罰沒款應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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