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學校在處理違紀學生時,採取的停課處罰,實際上就是侵犯未成年人的教育權。”這是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祕書長、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在北京市通州區日前組織的“法制副校長”培訓中闡述的觀點。佟麗華特別重申,“法制副校長”在他們日常的普法工作中,不再只是以未成年人爲主要教育對象,更多的時候應該爲教育工作者普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法律法規,向校方重申未成年人在學校應該享有21種權利。
權利:常常被忽視
未成年人在學校應該享有21種權利,這是佟麗華在其《未成年人法學》一書裏特別強調的。據介紹,這些權利是其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民法等相關法規中總結提煉出來的。
在這些權利面前,一些看似合理,或者已經被教育機構實施了多年的規章和制度都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有的學校在處理違紀學生時,採取的停課處罰,實際上就是侵犯未成年人的教育權;老師毆打未成年人致使其身體受到傷害,學校的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情況造成學生傷亡,學生在體育課、實驗課、勞動課等課堂上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學校在用藥時沒有盡到說明、保護、注意、照顧的義務而發生傷亡,實際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像老師罰站、放學後禁止學生回家、強行向學生徵訂刊物,學校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體自由權和內心自由權;像學校如果使用了未成年人的照片作爲解釋錯誤行爲的說明,學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權;一名胖胖的初中二年級學生因爲考試成績過低,被老師嘲笑爲蠢豬,結果當晚自殺跳樓,學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譽權;學校和老師私拆信件、張榜公佈考試成績和排列名次,學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如學校規定自行車必須放在學校的車棚裏,如果放在校園以外,造成丟失或被損,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活獲得照顧權及財產的管理保護權;學生因爲違紀,被老師沒收了課外書和遊戲機等物品,他們的獨立財產權因此被侵害;寄宿學校老師沒有及時救助患病的學生,學校則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活獲得照顧權;有的學校罰差生幹學校裏的髒活累活,學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拒絕不合理勞動權;一位小學五年級學生創作的歌詞被音樂老師修改後參加評選活動以後獲獎,但是學校卻以學校的名義領取了證書和獎金,學校則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榮譽權;學校在辦完畫展以後,將一位小學生的作品投書出版社,不久畫冊出版,學生本人卻沒有得到樣書和稿酬,學校則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著作權;一些高校在同等分數線上只招收男生不招女生,有的高校因爲學生相貌醜陋而將其拒之門外,學校則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平等對待權……
案例:學校不能開脫的責任
馬某、楊某、黃某均系某小學五年級學生。一日下午課間休息時,楊某被黃某突然從背後推了一下,倒向馬某。正拿着楊某刀玩的馬某的左臉頰被刀所傷。某小學就賠償問題在幾位學生的監護人之間進行了調解,未果。馬某父母以馬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對學校提起訴訟。該小學抗辯說,課間休息時間是學生自由活動時間,學校沒有監護義務,且楊某違反學校規定將刀子拿到學校玩耍是造成馬某損害的根本原因,故學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佟麗華認爲,課間休息時間是學生自由活動時間,是學校履行監護職責的時間。
高二學生李某是一名寄宿生。一天下午自習課時,李某感到頭痛,便向班主任張某請假休息。第二天早餐時,同學發現李某躺在牀上不說話。張某派學生找來校醫後,李某已處於半昏迷狀態,渾身抽搐,口吐白沫。後李父趕到學校,李某被送往縣醫院。縣醫院診斷李某爲突發病毒性腦炎。由於耽誤了最佳治療時間,李某搶救過來以後成爲癡呆。爲此,李某的父親將學校推向了被告席,但是學校卻認爲李某患病是意外事件,學校不應承擔責任。佟麗華認爲,從本案來看,學校顯然沒有盡到照顧職責,而且還延誤了李某的最佳搶救時間和機會,最終造成李某癡呆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爲了對付調皮淘氣的學生上課影響課堂紀律,廣州一些學校在教室的左前角或右前角單獨設置一個或幾個“紅椅子”。一所設置“紅椅子”的學校校長對此的解釋竟然是,“出現這種情況,並不是說我們學校老師的職業道德上有問題,這只是教學管理方面的事情。”
關注:未成年人法學理念
佟麗華的未成年人法學理念很快在國內被有關方面接納。據北京市通州區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王增寶介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保護工作任重道遠,只有“法制副校長”不斷加強學習,不斷提高素質,進一步清晰自己的工作思路,充分了解我國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和青少年身心發展狀況,才能適應時代和青少年法制教育變化的需要。
據佟麗華介紹,上海市已經正式出臺了全國第一個有關校園傷害事故處理的地方性法規——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
此外,還有報道說,關於學校學生事故處理的辦法目前正在教育部門審定當中,辦法涉及的內容將包括:事故的責任怎麼確定、解決事故的程序、賠償及需要解決的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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