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市民呂凱勝買了兩張火車票,但因爲臨時有事沒能按時乘車。轉天他去火車站退票時,鐵路部門卻“按規定”不予退票。事後,呂凱勝以買票後未乘車但鐵路部門不給退票爲由,將天津鐵路分局天津站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天津鐵路運輸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
本案原告呂凱勝2001年8月9日在天津市農業銀行支行購得2223次天津至撫順火車票兩張。由於原告當晚有事,未於10日晚2004按時搭乘該次火車。轉天下午300,呂凱勝到天津站要求退票。天津站的總服務檯和20號窗口均以“鐵道部有規定”爲由拒絕退票。在此情況下,原告又投訴於天津站的監督臺,監督臺也以相同的理由拒不退票。
呂凱勝認爲,火車票本身是代表乘客與鐵路之間的一種客運合同,即格式條款合同。在每一張火車票上都寫有“限乘當日當次車及三日內到有效”的規定,限乘當日當次車,這是無可非議的;然而三日內到有效,這樣的約定就不太明確了。針對這樣的約定,呂凱勝認爲,三日內到或三日內退票都是有效的。對於呂凱勝的觀點,鐵路有關部門的負責人認爲,車票作爲鐵路運輸合同,在其票面上註明“限乘當日當次車及三日內到有效”,票面本身已經對此“合同”有着明確約定。另外,退票也屬於旅行常識。這位負責人還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48條規定:“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並覈收退票費。”而該旅客未在規定時間提出退票要求。《規程》第295條規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所以,天津站未給呂凱勝辦理退票的做法是符合相關法規的。截至上午發稿時止,雙方還在就有關問題激烈辯論。(吳阿娟 婁向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