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中院對楊振明惡勢力團伙犯罪案進行了公開庭審,公訴人歷數這一惡勢力團伙10條罪狀———
法庭調查質證
上午9點,庭審開始,4名被告人楊振明、王天祥、李忠祥、李利生一一被帶入法庭。
公訴人首先訊問李忠祥什麼時間到的單位,在此案中參與了什麼。(公訴人指控楊振明等人犯罪事實:去年11月23日,彭某與周某去勞動服務所索要欠款。楊振明指使王天祥、李忠祥、李利生等人毆打二人,強行從彭某褲內搜出存摺、手機等物,逼迫周某寫下已收還款的欠條。)李忠祥說,我不知道是誰欠誰的錢,我上前推了彭某一把,她就摔倒了。強行搜彭某藏在褲內的東西是楊振明讓我乾的。
公訴人問李忠祥,公安機關傳訊你前,楊振明是怎樣對你說的。李忠祥回答:楊振明告訴我對公安機關就說沒什麼事,什麼也沒看見。
公訴人問李利生,你怎樣以給別人辦事之名詐騙王某的錢財的。李利生回答:我只是中間介紹,具體收錢都是楊振明辦的。
隨後,公訴人開始訊問被告人楊振明和王天祥,並一一出示了受害人的證詞。
受害人劉某在證詞中說,我是通過朋友認識楊振明的,楊振明稱自己在河北區手眼通天。當時綜合執法大隊正在招人,我就託楊振明幫自己進綜合執法大隊,楊振明要我先拿點錢,我就一次給了楊振明5000元錢。楊振明告訴我他已與某領導說了,這事沒問題。後來楊振明又要我再拿8000元錢,不給錢就不辦了。楊振明拿到錢後沒辦成,我找過他多次,楊振明都拖着,最後連電話都不接了。
受害人張某在證詞中說,我給楊振明四萬元錢讓他給我兒子辦上警校的事,沒辦成後,去找他要,楊振明說錢都在找人幫忙時花掉了,退錢不可能。
在公訴人的訊問中,楊振明當庭否認了犯罪事實,對同夥李利生和李忠祥的供述也全部否認。
隨後,公訴人出示了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證據。
法庭辯論
下午1點,庭審繼續進行,開始法庭辯論。
公訴人當庭宣讀公訴詞,對四名被告人的十大罪狀進行指控,列舉了該團伙犯下搶劫、詐騙、敲詐勒索等罪行的法律依據。四名被告人爲自己進行了辯護。
楊振明的辯護律師認爲,楊振明借款、強逼寫收條都是以單位名義,公訴人指控的楊振明的犯罪事實都是單位法人犯罪。被告人李利生、王天祥的辯護律師也爲其進行了辯護。
公訴人認爲,楊振明等人以幫別人“平事”爲名索要錢財,當受害人發覺上當找其要回自己的錢時,楊振明等就用威脅手段,威脅不成就以暴力逼受害人寫收條,社會影響十分惡劣;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辨稱他們以單位的名義收錢就是單位犯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下午6時30分庭審結束。(張照東 吳學嬋 李軍 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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