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近日簽署第332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此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共八章七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貨物進口管理、貨物出口管理、國營貿易和指定經營、進出口監測和臨時措施、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及附則。
根據《條例》,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它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7月31日前公佈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總量。
《條例》規定,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它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佈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總量。
《條例》規定,進口或者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者未經批准、許可擅自進口或者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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