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人們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懂得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然而不可否認,仍有不少人法制觀念淡薄,在生活中處理種種問題的時候,往往意識不到可能面臨的法律制裁。本版報道的這個案例再次提醒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請多留心法律……
案件回放
這原本是一場普通的家庭糾紛。丈夫孫保(化名)是個老實巴交的農民,經人介紹與鄰村姑娘肖芳(化名)結婚,婚後生有一個男孩,今年兩歲,聰明伶俐、活潑可愛。夫妻二人在村裏開個小店賣些小商品,生活雖不算很寬裕,倒也讓村裏不少人羨慕。
但是,一起意外的事件,夫妻雙方的不冷靜,竟導致一場家破人亡的人間悲劇。
殯儀館陳屍百餘天
家屬上訪嚴懲兇手
去年8月4日,一位老婦人跌跌撞撞地來到西青區檢察院舉報:我女兒被狠心的女婿殺死了,我要替女兒討還公道!
老人哭訴道:我是肖芳的媽媽,住在西青區小孫莊。2000年4月25日下午3點多,孫保先是在家痛打了我女兒,然後又從屋裏追打至村西水溝旁,打暈後將我女兒扔進水中淹死,公安機關片面認爲肖芳是淹死的,把孫保放了。儘管女兒死時,我不在現場,但肖芳生性開朗,死亡當天上午還曾給家裏打電話,說下午要回孃家辦事,她根本不可能自殺,她的身上有好幾處掐痕,應是孫保殺人時掐的。
老人還說,肖芳生前買有保險,孫保殺人的動機極有可能是騙保。
檢察院非常重視,按規定程序立即進行調查。經走訪,發現肖芳死時與孫保有矛盾。附近鄰居也說,事發前一天,夫妻二人曾發生過激烈爭吵。經瞭解,由於肖芳的孃家一直認爲女兒是孫保殺死的,應嚴懲兇手,堅決不同意火化屍體,致使屍體停在殯儀館裏長達100多天,並不斷上訪、上告。肖家與孫家也因此反目成仇,有幾次險些發生大規模械鬥。對此當地鎮政府非常重視,多次出面協調,但因雙方分歧較大,均未成功。
檢察幹警多方調查
認定死者確係溺水
爲詳細瞭解案情,檢察院依法傳喚了孫保。
孫保今年29歲,高中畢業考入某職專,三年畢業後回鎮裏的企業參加了工作,後又到市內一家工廠幹了一年。由於工作不順心,他便回到農村的家中,經人介紹,與肖芳結婚。
面對檢察官,孫保很配合,仔細回憶事發當天的情景:我們確實發生過爭執,因爲肖芳執意要參加傳銷。但我覺得家裏日子不寬裕,一下子拿不出那麼多錢,並且傳銷風險大,我堅決不同意,便吵了起來。
她發脾氣後,氣哼哼地往村外走,我攔她,她狠命掙脫。我們就這樣爭吵着,走到了村外的一個河渠邊。突然,她趁我不備,一猛勁跳進了河裏,我也被帶了進去。河裏的水不多,但淤泥很深,我的膝部陷進去,水沒過胸部。肖芳喊着不想活了,將頭探進水中,欲尋短見。
我站在河裏苦苦勸她,她不聽,往河裏扎,還朝着河中心走。到後來,我見勸不動她,一氣之下,便獨自上了岸。
我先回家把溼衣服脫了,換了身乾淨衣服來到親戚家。這時,我有些後怕,跟親戚說了肖芳跳河的事。表哥一聽就急了,他拉着別人忙趕到河邊,我也意識到問題的嚴重,給派出所打了電話。等人們趕到河邊時,已過了近一個小時,肖芳已經倒在河裏,死了。
“天地良心,我老婆真不是我打死的。”孫保說。
公安部門向檢察院提供了事發當天做的法醫鑑定,肖芳系溺水身亡,屍體檢驗不存在外力致死痕跡。至於肖芳胸部的抓痕,應是鬧彆扭時,被孫保抓傷的,不是致死原因。公安機關認爲,肖芳系自殺身亡,孫保沒有實施殺人行爲,不構成故意殺人,不應追究孫保的刑事責任。
多方面的細緻調查後,檢察機關認定,肖芳確係溺水而死,其身上的掐痕應是雙方爭執時造成的。依據屍檢報告,不存在舉報人所稱“孫保掐脖子、打暈死者後拋屍河裏”等暴力致人死亡的現象。
另外,肖芳投保的數額並不大,舉報所稱“孫保爲獲取保險圖財害命”的理由並不充分。由此,檢察機關認爲,孫保的供述還是較爲客觀、可信的,公安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準確的。
放棄救助導致惡果
間接故意判刑六年
種種跡象表明,舉報人關於“孫保暴力毆打肖芳致死”的推測並不存在,但孫保是否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他的行爲就不是故意殺人了嗎?檢察官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從表面看,孫保沒有實施殺人的具體行爲,大多數羣衆也都認爲,孫保應受到道義上的譴責,而不構成刑事犯罪。
但是,檢察幹警經深入分析研究認爲,孫保和肖芳是夫妻關係,雙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肖芳投河時,孫保本應救助而中止救助,致使肖芳溺水身亡,其行爲符合我國刑法中的“不作爲間接故意殺人”的規定,應該依照我國《刑法》依法判刑。
檢察長對此案也非常關注,親自批示此案例非常典型,要深入調查案發時的每個環節。此後,檢察機關也向法院進行了探討,得到的答覆同樣是此類案件本市法院從未受理過,但基本同意檢察機關的看法。
於是,檢察機關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仍認爲此案不屬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去年10月16日,檢察機關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0月17日,公安機關將孫保抓獲。10月23日,西青區檢察院依法將孫保批准逮捕。
今年初,西青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西青區檢察院依法出庭公訴。6月19日,法院依法做出判決:被告人孫保與肖芳系夫妻關係,負有特定義務,肖芳在河中,被告人孫保明知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卻自行離去,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放任結果發生,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其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232條、第67條1款規定,被告人孫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胡然 柴會羣 任慶明 任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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