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一審判處我市劫持飛機去臺灣的高軍劫持飛機去臺灣的高軍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現年33歲的高軍曾是一名公交車乘務員,因無故曠工被公司除名,後又倒賣汽油票虧損,產生了劫機去臺灣“換個環境”的想法。1993年12月8日,高軍攜帶一把手術刀和一隻藥瓶,從青島搭乘北方航空公司的瀋陽-青島-福州MD82/2138航班,
持手術刀脅持空姐,並稱身上帶有炸彈,劫持該航班降落在臺灣臺北桃園機場。高軍劫機到臺灣後被判刑10年,今年2月被假釋。今年6月28日,高軍被遣返回大陸,8月9日,市人民檢察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對高軍提起公訴。
市中院審理認爲,高軍採取持刀脅迫手段劫機,嚴重危害了乘客、機組人員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因高軍犯罪行爲未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且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決定從輕處罰。高軍昨日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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