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10.3”馬嶺河峽谷索道墜毀案一審雖已判決——六被告分別以玩忽職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但經濟賠償問題卻未能如願地達成協議。2000年7月上旬,法律、索道和旅遊界的有關專家彙集一堂,就本案涉及的經濟賠償問題,進行了客觀、公正的論證。
責任者
時間回到1999年10月3日,正是舉國歡度國慶時。
上午11點30分左右,貴州省興義市馬嶺河峽谷谷底擠滿了從上游漂流至此的遊客。正值午飯時間,而上山的唯一通道爲一條只有一個吊廂的索道。爲早點上山,遊客之間、旅行社之間互不相讓,爭搶得很厲害。最後,吊廂在密不透風地塞進35人後,開始徐徐向118米高的平臺升去。
吊廂到達終點,操作人員打開廂門,一8歲男孩一隻腳已邁出。就在此時,吊廂開始下滑,緊接着一聲巨響,吊廂飛快地墜向谷底。
慘劇發生了!
35名遊客除一兩歲男孩在吊廂墜地的一瞬間,被父母高高舉起,只受了點輕傷外,其餘34人中,14人死亡,220人重傷(其中2~15歲未成年人11人)。
事故發生後,貴州立即成立了以省安委會爲首的事故調查組,國家經貿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也分別派出有關專家,赴現場協助調查結果顯示,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多主面的。
首先,該索道的設計者和製造者均不具備相應資質,其設計完全不符合規範,根本不能用於載客,出事故是早晚的事。當初興義市政府在對馬嶺河峽谷風景區進行規劃論證時,有專家曾在規劃說明書上明確指出:“現狀電梯(指索道——記者注)觀光設施簡陋,不能承擔風景區主要遊覽交通工具。”但專家的意見並未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既沒有責令該索道停運,也沒有建造必要的救護設施,致使這條未經過任何安全審查和安全驗收的索道,違規經營長達4年之久。1999年國慶前夕,興義市有關部門對全市進行安叢檢查時,覈准該索道每次載10人。
其次,經營單位管理不善和操作人員違規操作。索道的經營單位——興義市風景區管理處將索道承包給當地農民,未對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也沒有制定完善的操作規範和應急處理等規章制度。出事時,準載10人的吊廂擠進了35人。出現異常情況後,操作人員也未做出準確的判斷並進行有效的應急處理。
第三,涉及的中旅廣西分社、廣西陽光旅行社均缺乏起碼的安全意識,事先對旅遊線路安全性疏於考慮。在帶團中,沒有引導好遊客,對擁擠的遊客沒有承擔起妥善疏導的責任。事發當時,中旅廣西分社的導遊瞿愛羣(已死亡)就在吊廂內,天馬旅行社副總經理安娜也在現場。各旅行社均未對遊客履行人身安全保障責任。
第四,作爲地陪的興義助理環漂流公司和興義峽谷漂流公司在遊客漂流後,持放任態度,沒有正確疏導遊客,致使吊廂超載無導遊制止或警示。同時,兩公司均爲專事旅遊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不是旅行社,按國家有關規定,沒有接團資格。
今年6月,興義市人民政府法院對該案6名主要負責人進行了一審判決:原馬嶺河風景區管理處副處長唐喜隆,犯玩忽職守罪,判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索道的施工單位負責人和設計者——原水電九局天生橋分局第五工程隊隊長邱家琪、副隊長李永芳,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產處罰金5000元。過道的承包人吳君犯玩忽職守罪,判有期徒刑3上,緩刑4年。
受難者
據事故調查組提供的資料顯示,馬嶺河峽谷“10。3”事故中死傷的35人,全部爲40歲以下的青年和孩子。除貴州師大兩名教師(一死一傷)外,其餘均爲中旅廣西分社、廣西天馬旅行社、廣西陽光旅行社的組團人員,多數爲廣西區人事廳、區土地規劃局和南寧市交通局的職工及其家屬。
這次事故使兩名孩子成了孤兒。還有的丈夫失去了妻子,或妻子失去了丈夫。受傷人員中,多數爲多發性、開放性骨折,有的有合併性內臟損傷或腦損傷。幾十個幸福美滿的家庭,瞬間被拋入了痛苦的深淵。
事發後,貴州方面立即着手醫療搶救。所有傷員分別被送進了興義市人民醫院、黔西南州醫院和南江醫遼。貴陽和南寧也分別派出醫療援助。治療期間,興義方面承擔了傷員所有的治療費及其陪護家屬的住宿、伙食費用。
之後,部分傷員因傷情不見根本好轉,便以興義市醫療條件太差,和家屬均在南寧,不方便護理爲由,多次書面和口頭向貴州和廣西的3家旅行社提出轉院申請有未果後,於1999年12月23日,自行轉回南寧治療條件得到改善。現在除部分人員還需繼續治療外,其餘傷員均回家進行功能性恢復治療。至於轉院後的費用,貴州方面無正式答覆願意支付。
與此同時,對死難者和傷殘者的賠償問題,一直在興義市(企業承擔賠償責任,政府出面協調)、廣西的3家旅行社和受害者之間反覆協商。但由於我國法律對索道事故的賠償問題無相關規定,目前可作參考的規定有兩個: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另一是《空難事故處理辦法》。兩個辦法標準不同,應依據哪一個,各方面意見不統一。更爲複雜的還是對傷殘者的賠償問題。有的傷員可能終身殘疾,今後的生活和工作都將在打折扣。還有的孩子,由於尚未發育成熟,其傷情無法預料。對這部分人的賠償問題,有關的責任者傾向於用一兩萬兇一次性了斷。而歷時10個月的治療和護理,已使一些家庭傾其所有。還有的孩子今後可能發展爲骨髓炎,或併發其他病症。與受害者家庭已經遭受和可能遭受的巨大損失相比,一兩萬元的一次性了斷費,無疑於杯水車薪。
前不久,有受害人向廣西區人民法院起訴,狀告興義市政府、興義市風景名勝區管理處和3家旅行社,因興義方面提出法律管轄問題,而未能審理。之後,更多的受害者開始求助於法律援助中心。迄今,廣西區法律援助中心已接受15位受害當事人的申請。15人中有7人已死亡,8人傷殘。
爲幫助受害人打好這場官司,廣西區法律援助中心組成了以黃煥光主任爲首、有多家律師事務所參與的示律援助小組。他們先後五下馬嶺河瞭解情況,經過周密地策劃和細緻地研究,調查取證階段的工作已基本結束。7月初,他們又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在北京召集有關專家對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論證。據黃煥光透露,論證會後,他們立即着手起訴工作。
侵權與違約
此次論證會共邀請了法律、索道、旅遊界的專家共20餘人,主要論證了本雜的訴因、被告人及賠償標準三大問題,以及可能遇到的其他法律問題。
關於本案的訴因問題,廣西方面認爲,事故發生時,受害人與旅行社之間、旅行社與兩家漂流公司之間等相關當事人存在合同關係,而事故的發生,又是由於上述當事人的過錯造成。這就決定本案存在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集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被害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訴因,而且一旦作出抉擇提起訴訟,是不能再更改的。
如選擇違約作爲訴因,由於我國現行的合同違約責任採取的是“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其優點是無須對被告的過錯負舉證責任。不足之處是,只能以合同當事人作爲被告,其他有過錯但無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不能列爲共同被告。
如選擇侵權作爲訴因,優點是有過錯的相關當事人均可列爲共同被告,判決後被告的經濟賠償能力也有保障,但必須對各相關被告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並且須理清各被告之間的錯綜複雜的關係,訴訟難度要大得多。
大多數專家認爲,侵權應爲本案的訴因。因爲受害人在本次旅遊中,有的喪失了生命,有的喪失了健康,其生存權和健康權受到了嚴重侵害。同時,站在維護受害人利益的角度,以侵權爲訴因,可能性將有過錯的各個錄事人列爲共同被告,勝訴後的經濟賠償更有保障。而如果以違約作爲訴因的話,則受害人只能狀告旅行社,然後旅行社可能再告漂流公司,漂流公司再告風景區管理處等等,如此循環地告下去,其結果是受害人將無盡地等待,合法權益最終得不到保護。
也有部分專家認爲,只能選擇一種訴因,而且一旦作出抉擇,不能再更改的說法是不準確的,按我國法律,如果案件確實同時存在侵權和違約兩種責任的,可以將侵權和違約作爲共同訴因來起訴時,將侵權作爲主要訴因,在可能的情況下,將違約作爲次要訴因。
被告是誰
一旦確立了侵權作爲主要訴因,可能涉及到的被告有:索道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即興義市的兩家漂流公司;廣西的3家旅行社;索道的承包人索道的設計者;興義市政府等。
多數專家認爲,風景區管理處應對本案負主要責任。因爲,早在1991年原勞動部就頒佈了《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範》。《規範》要求,所有客運索道的設計圖紙必須經國家索道檢驗中心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設備建成後,經營單位需向省級勞動部門提出營運申請,省勞動部門經過初步審查後,轉交國家檢驗中心審批,最後由國家主管部門發給經營單位安全使用許可證。同時,《規範》對設備的定期檢驗、日常維護和操作人員的培訓等,亦作了詳細規定。然而,風景區管理處卻完全置國家規範於不顧,設計圖紙未經安全審查,1995年該索道建成後,也未經安全驗收。如此一條有着嚴重缺陷的索道,就這樣違規經營達4年之久,從根本上埋下事故隱患。經營過程中,管理處又以包代管,設備既無完善的操作規程,又無任何日常營運記錄,操作人員無證上崗,違規操作,最終導致慘劇發生。更爲惡劣的是,索道旁本來有一小路可以上山,也就20分鐘的路程,可被經營者新建廁所擋住,並在路口設置“此路不通”的禁行牌,人爲地誤導遊客,以爲索道是上山的唯一通道。同時,也使事發後的搶救工作進展艱難。
兩家漂流公司在本案中的過錯亦相當明顯,應作爲共同被告。首先,兩家公司雖無接團資格,卻與廣西的三家旅行社達成協議:負責廣西遊客到達興義的食、宿、行的安排。乘坐索道也是本次旅遊項目之一,其費用由兩家公司與索道承包人結算。然而,作爲地陪單位,兩家漂流公司對索道的安全性缺乏考察,事發當時又沒有盡到合理疏導遊客的職責。
廣西3家旅行社,作爲直接與遊客發生關係者,在本案中難辭其咎,亦當作爲被告之一。作爲本次旅遊活動的組織者和經營者,3家旅行社均未對遊客履行人身安全保障的責任。他們即選擇了“野馬社”(即非法旅行社),又在考察旅遊線路時,對存在明顯隱患未提出異議。
至於索道的承包人和設計人,專家認爲,他們因不是獨立的法人,不宜作爲本案的被告。而且,因其賠償能力有限,狀告的意義不大。
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是要不要狀告興義市政府。受害人認爲,本案的賠償雖然在企業,但真正的操縱在政府。而且,馬嶺河風景區屬國家公園,由興義市政府先例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在興義市政府組織風景區規劃時,既然已有專家指出索道簡陋,不能承擔風景名勝區主要交通工具,興義市政府卻沒有依據專家的建議,停止索道營運,也不投資改造,致使索道照常營運,最終釀成慘劇。興義市政府在本案中的過錯是明顯的,將其列爲被告是應該的。
有專家認爲,興義市政府在本案中應負的是行政領導責任,應接受的是行政處罰。而在民事訴訟中將其列爲被告就不妥了。如果將興義市政府作爲被告,那麼其上級主管部門黔西南州政府也同樣負有領導責任,是不是也應該列爲被告呢?再往上推,貴州省政府,以及國務院主管部門等等,如此類推下去,就沒完沒了了。所以,政府是不能作爲被告的。
另有專家認爲,興義市政府可以被列爲被告。在本案中,興義市政府應負的是項目審批過錯責任。既然專家們在風景區的規劃論證中,已經指出了索道存在嚴重缺陷,市政府就應該責令其停運。而市政府的縱容態度,直接埋下了事故禍因。
賠償標準
關於賠償標準,廣西方面認爲,對於客運架空索道造成的損害如何賠償,我國目前無具本法律、法規加以界定。如果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標準,以事故發生地即貴州興義市當地的物價指數爲參照,勢必造成對受害人極不公平的後果。合理的做法是,由國家有關方面對此類運輸工具的損害賠償標準作出具體的界定。
專家認爲,雖然我國《民法》中無客運架空索道造成損害如何賠償的規定,但可供參考的相關法規還是有的。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另一是《空難事故處理辦法》,本案中,遊客本來是一家人高高興興地去旅遊,並按正常程序與旅行社簽訂了合同,而事故的發生又是由於各個責任人的嚴重過錯造成。所以本案的賠償標準參照《空難事故處理辦法》,更加合情合理。至於由國家出臺有關的規定,今後肯定會有的,但本案不一定能等到。
據廣西方面介紹,目前所有的傷殘人員均未做傷殘鑑定,且由於傷員中很大部分爲未成年人,其傷情發展很多不可預料,無法進行鑑定。但很多家庭爲醫治傷員,幾乎耗盡所有,如不能及時得到賠償,將無力支付下一步的治療費用。
專家認爲,傷殘鑑定是一定要做的,這是計算受害人損失的基礎。傷殘鑑定的時機爲醫療終結時。對未成年人一是可以委託更高一級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儘可能預料傷情的發展,二是可以分段鑑定,先鑑定可預料部分,以後如有重大變化,再重新鑑定,重新起訴。對於不可預料的情況,法院的判決可以留尾巴。
對受害人的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傷員的全部醫療費用、護理人員的誤工收入、受傷兒童的補課費,以及撫慰金(或稱精神賠償)等等。
其他法律問題
一是法律管轄問題。專家認爲,國家法律是一致的,官司不管在哪裏審理本來都是一樣的。但考慮到目前實際,本案如能在廣西審理,可能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爲此,他們建議本案應以3家旅行社爲第一被告,其他爲共同被告。這樣就可以順理成章地在廣西審理了。當然,第一被告之間責任的大小,還應由法官司依據其過錯事實,進行判決。
二是關於轉院後的費用問題,廣西方面擔心,被告可能會以“擅自”轉院爲由,而拒絕支付傷員轉院南寧後的醫療費用。
有關專家認爲,從《民法》上來看,“擅自”的提法是無依據的,是將加害人的意願置於受害人之上。生存權是人生最高的要力,受害者生命、健康權受到了嚴重侵害,提出適合自己的治療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按國家規定,對傷員的治療,主要應遵守“方便、合理”的原則,受害人在外地受傷,其家屬均在南寧,回南寧醫治,便於家屬護理傷員,也有利於傷員身體的康復,符合“方便、合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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