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極跳傷人”事件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受傷學生陳玲玲、呂鵬的家屬及律師於2000年7月26日分別將一紙訴狀遞到南開法院,把凱茜置業有限公司、水上公園管理處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河北區分部推上被告席。
在兩名受傷學生的起訴書中,陳玲玲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42.5萬元人民幣,而呂鵬的訴訟請求則是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5.6萬元人民幣。據兩名學生的代理人李寶明律師介紹,陳玲玲、呂鵬的訴訟請求僅僅是讓被告預付一部分醫療費。這筆索賠數額是由醫院提供目前可預見的醫療費用確定的,而全案的最終賠償數額需治療終結才能確定。至於以後是否進一步提出醫療費的階段性給付請求,以及如何最終解決賠償責任問題,則要看案情的發展。
原告方認爲,陳玲玲和呂鵬已購買了蹦極塔的票,而凱茜置業有限公司和水上公園管理處對此爲共同受益方,根據合同法的公平、對等原則,應當承擔爲兩名學生提供蹦極的義務,並負有保障人身安全的義務。由於兩被告未盡到其應盡的義務,而導致兩名學生的人身受到傷害。凱茜置業有限公司和水上公園管理處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由於在兩名學生購買的蹦極票中聲明,遊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後,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根據這一事實,保險公司對兩名學生的醫療費負有連帶賠償責任。而且兩名學生保留向保險公司依法主張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另外,原告方表示,由於陳玲玲、呂鵬現還處於治療的關鍵階段,凱茜置業有限公司停付醫療費,致使兩名學生自費醫治,無能力使用一些昂貴的對兩名學生病情必要的並且功效好的藥,如果再不及時醫治,兩名學生的病情將會更加惡化。基於此,現暫請求支付醫療費,而其他費用(包括營養費、護理費、陪護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精神損害賠償費、在治療終結前不足的醫療費等項目),原告將保留權利,另行主張。對於凱茜置業、水上公園和人壽保險公司對此事的看法,記者將進行進一步採訪。(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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